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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題-要式行為?
發表人 埃及  

發表日期

3/16/2007 1:06:49 AM
發表內容 想請教老師,有關民法第422條,有關應以字據訂立之,應解為要式行為還是非要式行為?因為如果是解為要式行為,法律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就沒有完全具備而不生效力
邱聰智老師的書上,好像是從目的解釋,認為是非要式契約
可是我的印象中好像有聽過老師您講過是要式契約,主要是為了證據目的(不太確定是不是從老師的函授中所學習到的)、且法條出現「應」字,產生疑惑,
請老師解答,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3/16/2007 10:56:12 AM的回覆: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法律要件
第一,不動產之租賃契約
第二,期限逾一年
第三,未以字據訂立者

法律效果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我的淺見
第一,如果非為不動產之租賃契約,無本條之適用
第二,期限未逾一年,無本條之適用
第三,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以字據訂立者,
   依字據定期限
第四,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之租賃契約。

第五,排除民法第73條之適用,淺白的說法,即是未以字據訂立,不發生無效的法律效果,而是依民法422的規定,視為不定期之租賃契約

僅供參考
回覆 畢業生 在3/16/2007 11:08:16 AM的回覆:
淺見以為是不要式行為

回覆 畢業生 在3/16/2007 11:18:41 AM的回覆:
裁判字號:   40年台上字第304號   

對不起
因判決內容有點多
建議你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回覆
李俊德 在3/16/2007 12:21:35 PM的回覆:

複習一下民總:特別成立要件:要式行為須方式之踐行

回覆 埃及 在3/17/2007 12:07:10 AM的回覆:
1.關鍵點是不是違反要式之效力,我記得原則卻忘記例外。
2.至於邱老師則是他個人的獨特見解。

這樣的理解正確嗎?謝謝老師給予提示讓我有思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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