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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土地法34之一的適用問題
發表人 H  

發表日期

3/18/2007 12:55:08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老師在講述物權時

有提及   78律師考題

其中的   第二小題

甲不可請求移轉登記
是因為   乙丙可以土地法34條之一第四項準用第一項

請問老師

1.   
不是需要   "逾越"   三分之二嗎   ?

本題剛好三分之二   

為何仍可適用   ?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18/2007 2:21:09 AM的回覆:

想清楚,好嗎?


第         34-   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回覆 H 在3/18/2007 3:08:36 PM的回覆:
對不起老師

剛剛自己再看一遍就知道了

我問錯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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