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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不作為犯
發表人 琳琳  

發表日期

3/20/2007 9:11:4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假設甲父與乙女作船出遊至無人湖中,乙女落水
但甲父不會游泳深怕自己因救乙女溺死
所以未實施救助,至乙女溺死

我的想法~~甲父因沒有作為可能性客觀要件欠缺,所以論不作為殺人未遂罪,但因欠缺期待可能性減免其刑...可是覺得怪怪的

不知這樣論罪對不對~~請老師或其他同學給予指導
回覆 畢業生 在3/21/2007 8:31:31 AM的回覆:
淺見
在構成要件上,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即不符合,
非刑法第13條或刑法第14條的故意過失。

雖然甲居於保證人地位,
因為甲是無能力救助,
而非因為故意或過失而不實施救助,
因此甲的不作為並非刑法要處罰的不作為,
要考慮法不強人所難。

除非乙之落水是甲之行為所致,
例如甲撞到乙,使乙落水,
刑法會評價甲之使乙落水之行為和不救助之不作為。 

還有另討論,
如果乙之落水時,
甲本來要實施救行為,
但自己一方面不會游泳,
另一方想到乙女平日不乖,
甲父想乙死一死算了。
這個情形下,
甲父之不作為,
在主觀上可能就有間接故意的可能。
即可能成為刑法上所處罰的不作為。

回覆 畢業生 在3/21/2007 8:35:42 AM的回覆:
有時候
我會覺得這類題目
如果題目長,給的條件。
答案寫起來比較明確又具體。

如果題目短,給的條件不多,
會讓我覺得是出題的老師,
要看你對類似事件認識的廣度和深度,
題目短,反而不好答。
回覆 小法 在3/21/2007 3:09:27 PM的回覆:
(一).甲父可能成立294遺棄罪
1.甲父和乙女為依法令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關係
2.乙女落水為無自救力之人
依294規定成立遺棄罪
(二)依24阻卻違法
24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甲父因不會游泳深怕自己因救乙女溺死,而出於不救助行為,成立24緊急避難
(三)甲父成立294遺棄罪,因24阻卻違法,故不罰其行為

小小短見,有錯誤者,希望大大們指教,m(_   _)m
回覆 琳琳 在3/22/2007 5:44:19 PM的回覆:
感謝提供見解...

我大概知道我哪裡想不通謝謝

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3/22/2007 6:23:28 PM的回覆:
另提供我較不支持的看法
此為另一朋友的看法

有一說法如下
甲父的情形
認為在構成要件該當
無卻阻違法事由
但是在罪責階層討論是否有減輕罪責或是免去罪責或是不罰
因為甲父不會游泳
所以無法期待甲父下水去救乙女(無期待可能性)

我不支持的原因是看不出來甲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而且甲父在當時如果沒有任何替代辦法救乙
乙之死亡歸責於甲
很奇怪

一個意外
父親失去女兒
父親當時沒有能力救女兒
喪女之痛
居然還要背負刑事處罰
真地很奇怪



回覆 畢業生 在3/22/2007 6:27:25 PM的回覆:
因為你的題目沒有提到甲離開現場

所以我就不討論遺棄的部分
回覆 請指教..... 在3/22/2007 11:45:34 PM的回覆:
在構成要件上,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即不符合,
非刑法第13條或刑法第14條的故意過失。
........................................................................................
在一個死亡結果發生時
我們應該考量這個結果是否有人應該出來負責?
這個題目中
女兒的死亡在客觀歸責理論的檢討中
我覺得已難以苛責一個不識水性的人必須冒著生命危險救人
縱使這個人負有作為義務
如果已不可歸責時
國家刑罰權之發動已無任何正當理由
就毋須再討論行為人是否有故意過失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3/23/2007 1:47:12 AM的回覆:
假設女兒為小朋友,父女二人在無人湖坐船,

父即然不會遊泳,
那相關救生設備不是早該在出發前就準備好嗎?

或許有人認為父在案發時無過失,或認為無期待可能性.

但父在出發時,應該是有過失的,且有期待可能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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