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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假刷卡換現金-金管會說是犯詐欺罪
發表人 456456  

發表日期

3/21/2007 12:51:51 PM
發表內容 《   金融   》   刷卡換現金偽造不實交易   金管會:涉詐欺   
法源編輯室   /   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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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報紙廣告版常見信用卡刷卡變現的廣告,為防範不法之徒利用虛設行號辦理地下錢莊信用卡融資,影響信用卡交易制度之安全,金管會已要求收單機構應對簽立之特約商店確實辦理徵信,並不定時拜訪特約商店以確保品質。對於特約商店之請款亦應隨時注意,發現異常應即採取適當措施,以減少信用卡業者及持卡人之損失。
金管會表示,所謂刷卡換現金之交易型態包括:特約商店與持卡人勾結、以假消費真刷卡提供持卡人現金;第三人與持卡人勾結至特約商店購物後,第三人再協助持卡人將商品出售變現。不論上述何種交易型態,皆有涉及登載不實廣告引誘民眾進行刷卡換現交易,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之嫌,另特約商店與持卡人勾結偽造信用卡不實交易,亦可能對發卡機構造成損失而構成詐欺罪。

為遏止此種不法行為,並維護信用卡交易秩序,金管會已要求銀行公會研議收單機構之管理機制。銀行公會自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由四大收單機構負責建置平面媒體刊登信用卡融資調現廣告電話資料檔,倘經收單機構比對為所屬特約商店,即通報銀行公會與聯徵中心建立黑名單資料庫,並將會同檢警調單位成立專案調查。

金管會呼籲,民眾如有資金需求,應循正常管道申請融資,切勿聽信他人從事刷卡換現交易,以免遭收取高額費用外,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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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
柯耀程老師論文寫結論是犯暴利罪。
學者演論下來,總是會超出人民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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