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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繼承回復請求權
發表人 超抽象  

發表日期

3/22/2007 1:03:15 AM
發表內容 關於民法1146
老師提到
其為個別遺產遭侵害請求回復之權利的集合,非各個§767之概括性權利。

但請求權說(集合權說)認其為個別的遺產遭侵害而生個別物上請求權(§767)之集合。

所以老師所講的是林秀雄老師及實務的看法嗎?

又依據請求權說是否以有繼承地位為請求前提呢?
此與獨立權說之看法(須繼承地位被否認)不同,對嗎?

這部分好抽象,都混在一起了!!!
回覆 追加一問 在3/23/2007 12:48:37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
1.   繼承權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林秀雄老師認為基於公平正   義原則應採肯定,否則表見繼承人得以「非繼承人」而拒絕清償債務,但是繼承回復請求權要件之一不就是表見繼承人要自命為繼承人嗎?為什麼其又可以主張自己非繼承人?

2.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效力,請求權人對善意受讓之第三人不得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但得主張§767,所以跟一般善意受讓不一樣對嗎?

3.林秀雄老師認為繼承權會因時效完成而喪失,但不因時效完成而取得,那麼真正繼承人之繼承權若喪失,亦非由表見繼承人取得,而係增加至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嗎?

煩請老師撥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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