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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2006物權精要229頁78年律師的問題
發表人 小笨蛋  

發表日期

3/23/2007 10:45:00 PM
發表內容 第三小題,老師的講義上寫說甲未經乙丙同意擅自出租,
故租約對全體共有人不生效力,故丁不能享有優先承買權

我的疑問是甲未經乙丙同意擅自出租,應該僅對於乙丙不生
效力,對甲應該還是有效的,故丁還是可以向甲主張優先承買權,請問老師,我這樣的見解對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23/2007 11:10:14 PM的回覆:

我不認同你這種看法

如果今天是出租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或共有物全部,你這種看法或許值得討論。

問題今天是非出租人出賣共有物全部,買受人怎能作如此主張呢?

出租人出租在先,出賣在後,讓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減少法律糾紛,當然適宜。

出租人出租在先,並無出賣之意思,讓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徒生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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