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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民法251之問題
發表人 6230i  

發表日期

3/25/2007 10:56:4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與各位先進:
關於民法251條: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故屬法院職權調查事項對吧?!

那對於上訴人於訴之聲明之一中,主張因工程完成七成,違約金過高,請予酌減;與當事人未主張,法官審酌完工程度酌減,兩者會有不同效果嗎?
看到94台上1134判決與88台上1853判決
前者因當事人請求酌減,被高院認係不得以他人間所存之事由對抗,予以廢棄發回;後者卻因法院主動依251酌減,認係本於職權核減,無誤。
怎會有如此差別呢?(差別在一個被當成是抵銷抗辯;一個被當成是法院職權嗎)

感謝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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