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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承攬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3/26/2007 8:23:17 PM
發表內容 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老師   請問這兩條   一個是交付後一年   一個是瑕疵發現後一年   適用上不是有矛盾?????

要是定作人交付後超過一年才發現怎麼辦???還是只要符合其中之ㄧ(交付後一年or發現後一年)都可以請求???

謝謝老師^^
   
回覆 應該沒矛盾啦.... 在3/26/2007 11:46:18 PM的回覆:
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
<瑕疵>發現期間

         
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發現後>權利行使期間


>>>>>>好像不太一樣<<<<<<
回覆
李俊德 在3/27/2007 12:53:07 AM的回覆:

再想想,沒有矛盾
回覆 學員 在3/27/2007 10:15:12 AM的回覆:
我懂了   哈哈      昨晚一時想不清楚


謝謝老師   以及二樓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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