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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損害賠償的問題
發表人 問題兒童  

發表日期

3/27/2007 12:23:14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在損害賠償的分類提到<主觀損害>與<客觀損害>,而舉91年司法官考題說明,您舉例說明當甲因乙過失發生車禍損害時,此時假如因修車而需坐計程車所支出之費用即屬<主觀損害>而得請求賠償,學生可以理解如甲受傷而得依民法第193請求增加生活上之支出,惟當甲如無受到身體健康上之損害時,僅單純甲之車子受到損害,此時甲因車子送修而需坐計程車所多支出之費用,此筆支出是否仍可認為係因乙之過失所造成之主觀損害而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請求賠償,抑或其因車禍而須支出之計程車費因無絕對權遭受侵害故係屬純粹經濟上之損失而無法求償??因此時甲無法依民法第193請求增加生活上之支出請求...??
回覆
李俊德 在3/27/2007 10:14:36 PM的回覆:

你的思考重點應該擺在該費用之支出,是否必要而為論斷

而非專以權利的種類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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