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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法185條1項
發表人 阿呆  

發表日期

4/1/2007 12:08:09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公司法185條1項2款及3款的讓與、受讓
跟民法801、948有無關係?

「買賣」也算是公司法185條1項2款及3款的讓與、受讓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1/2007 1:57:35 PM的回覆:

有形動產之轉讓,有涉及無權處分,善意受讓之可能。

但公司法185條是討論公司內部的關係。

=============================================
自己去想想規範主體間之差異
回覆 阿呆 在4/1/2007 2:25:11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公司法185條1項1   款是用「締結契約」的字眼
同項2   、3款則是用「讓與、受讓」的字眼

感覺上

無權處分的買賣契約〈Ex   買賣公司股票、公司所有之某棟大樓〉是可能適用2   、3款的
但是有權處分的買賣契約似乎就不適用2   、3款??
回覆
李俊德 在4/1/2007 2:57:07 PM的回覆:

再講一次,想想規範主體。
回覆 阿呆 在4/1/2007 4:16:23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是不是如下述:

民法801、948或買賣契約
規範主體都是雙方當事人
有兩方、相對的概念

公司法185條1項各款規範的是公司內部中
經營者和股東的配合關係
是同一方的概念
只不過是對這同一方裡的內部配合關係再加以規定

所以公司法185條1   項2、3款的讓與或受讓等詞
不能純粹以民法觀念來理解

2款的讓與可解釋成「失去」
3款的受讓可解釋成「得到」

公司法185條1項立法目的在於

公司經營者為將使公司有重大得失的政策時
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
方得行之
回覆
李俊德 在4/1/2007 4:55:07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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