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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四月九日擔保物權修法講座實例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7/2007 11:08:21 PM
發表內容
Q1:
甲借乙1000萬元,期間一年,約定利息週年百分之20,乙為擔保債務之履行,以其價值1500萬元之A   建地,為甲設定抵押權,借款1000萬元雖已登記,但利息部份疏未登記。期限屆滿乙無法償還,且亦有債權人丙,持對乙150萬元價金債權的勝訴確定判決亦對該建地聲請強制執行,甲以1200萬之債權(債權1000萬,利息200萬算至清償期即可,其餘利息放棄)聲明參與分配,該建地扣除稅捐及執行費用後僅餘1250萬元,試問法院應如何製作分配表分配甲丙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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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7/2007 11:09:32 PM的回覆:
Q2:
甲、乙、丙共有A地一筆,甲之應有部分為3/4,乙丙各為1/8,甲為向丁銀行借貸,乃徵得乙、丙之同意,提供A地設定抵押權擔保甲之4000萬債權,試問:
   (一)甲、乙、丙共有之A地嗣後分割為A1(為甲所有),A2(為乙所有)及A3(為丙所有),請問丁銀行之抵押權是否受到影響?
   (二)如因甲無力清償債務,丁銀行實行抵押權,A地賣得4000萬元,乙、丙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三)如甲之4000萬債務,亦有連帶保證人戊保證之,乙、丙得否請求戊償還之?償還數額為多少?
(四)甲如係提供應有部分3/4設定抵押權擔保自己之4000萬債權,如A地嗣後分割為A1(為甲所有),A2(為乙所有)及A3(為丙所有),請問丁銀行之抵押權是否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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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7/2007 11:10:26 PM的回覆:
Q3:
甲為向丁銀行借貸,乃徵得乙之同意,提供其所有A地設定抵押權擔保甲之4000萬債權,抵押權設定後不久,甲經丁銀行同意,將半數之債務由丙加以承擔。
   (一)甲之半數債務由丙承擔後,乙是否可主張免除對丁所負之擔保責任?
(二)如甲之全數債務均由丙承擔後,上述情形有無不同?
(三)如A地係甲所有,其全數債務均由丙承擔後,甲是否可主張免除所負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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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7/2007 11:11:39 PM的回覆:
Q4:
甲有土地及其上建築物一間(下簡稱A部份)為增加使用空間,乃另行在屋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增建一小屋(無獨立出入口,下簡稱B部分,),同時在緊臨屋旁未經主管機關的許可增建一小屋(有獨立出入口,下簡稱C部分),某日甲將上開A部分之土地及建物向丁銀行借款並設定新台幣一千萬元之抵押權,嗣銀行因甲違約而依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法院查封、拍賣上開抵押物,試問:
(一)法院查封、拍賣時,應否將B、C二部分,一併查封、鑑價拍賣?   
(二)甲將土地及其上建築物(A、B、C)出售於丙,抵押權是否集中在甲所得之價金上?丁銀行就甲所分得之價金有無物上代位權?
(三)如土地及建築物均遭政府徵收而發放徵收補償費,丁銀行就甲所得之徵收補償費可否主張優先受償權?
(四)如果該屋因失火而毀損,因該屋投有火災險,丁銀行可否就保險金主張優先受償權?
(五)如該火災保險之受益人為戊,房屋被焚燬後,丁銀行可否對戊所獲之保險金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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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7/2007 11:12:36 PM的回覆:
Q5:
X為向乙、丙、丁貸款,商請甲提供自有土地A地,設定抵押權給乙、丙、丁三人。乙為第一次序抵押權人,其債權額為新臺幣200萬元,丙為第二次序抵押權人,其債權額為100萬元,丁為第三次序抵押權人,其債權額為400萬元。設甲屆清償期未清償債務,乙、丙、丁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拍賣價金僅得550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將其次序權讓與丁,並辦妥預告登記時,該拍賣所得價金應如何分配?
(二)乙為丁之利益拋棄次序權,並辦妥附記登記時,其價金又應如何分配?
(三)若上述兩種情形,乙之債權尚有連帶保證人戊加以擔保,乙為次序權之讓與或為丁之利益拋棄次序權,連帶保證人戊有無影響?
(四)乙之債權除有甲之A地可供擔保外,尚有第三人己之B地可供擔保外,乙為次序權之讓與或為丁之利益拋棄次序權,第三人己有無影響?
回覆
李俊德 在4/7/2007 11:17:38 PM的回覆:

請各位先行試著思考,以達最佳學習效果。

四月十一日將再提供四月十二日之實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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