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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書記官歷屆試題有疑問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4/12/2007 10:48:51 AM
發表內容 92年書記官:甲有舊機車一部,尚有牌照,但已久未使用,乙現年十八歲,剛取得駕照。甲對乙表示,「乙試騎如果滿意願將該車送乙」,乙則謂「在試騎後會表示是否接受」乙試騎該車出外,因為煞車失靈發生車禍致生損害。經查:甲明知該車煞車失靈,卻忘記告知乙。問:甲是否應就乙之損害負責?
我的問題是我認為本題是甲乙之間尚未成立贈與契約,即締約前,乙試騎之際因甲之疏失導致乙受損害,但締約上過失既非侵權行為,亦非債務不履行,係基於誠信原則所為的法規範,所以甲要對乙負賠償責任,我把本題定位在「締約前」。但在解答看到老師寫的答案是成立侵權行為,但是我仔細看題目   N遍,還是覺得契約尚未成立前,請老師指正。
回覆 畢業生 在4/12/2007 11:02:16 AM的回覆:
要把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分開討論

我想李老師的答案若指侵權責任
應是條件給--甲明知該車煞車失靈,卻忘記告知乙
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你有一觀念是對的
契約尚未成立沒有不完全給付的問題

至於民法第245條之1所要維護的法益
並非本題所討論的問題
因為本題所要考的是指甲是否應對乙的受傷要負責
非指民法第245條之1所規範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4/12/2007 11:12:24 AM的回覆:
但締約上過失既非侵權行為,亦非債務不履行,係基於誠信原則所為的法規範
----------------------------------------------------------------------------------
這又是從那裡看來的?

誰又告訴你,締約前之加害行為不能主張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只問要件具備與否,根本不問它與契約是否併存,只能說與契約併存時,某些契約要件會影響侵權行為之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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