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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問題
發表人 高進  

發表日期

4/13/2007 3:23:14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票據法93司的題目
就是甲將其支票改寫金額      被乙偷走      乙背書轉讓丙
您書上的解答是甲不用對丙負責
我想請問   這裡為什麼沒有權利外觀理論的適用
我的觀念哪裡有誤
請您指正
謝謝
回覆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 在4/13/2007 4:09:56 PM的回覆:
甲將其支票改寫金額   >>>>>有效權利外觀?<<<<<
回覆 高進 在4/13/2007 4:35:32 PM的回覆:
甲將其支票改寫金額         >>>>>有效權利外觀?<<<<<
---------------
喔   
我的想法是
乙已經用化學方法消去金額並改寫啦
這樣的話      丙拿到的應該是一個看不出改寫的票據
那麼丙不能主張善意信賴此外觀而取得嗎?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13/2007 5:52:26 PM的回覆:
乙已經用化學方法消去金額並改寫啦
這樣的話                  丙拿到的應該是一個看不出改寫的票據
---------------------------------------------------------------------------------
這種神乎奇技,完全看不出金額改寫的票據(出題老師的想像),不是立法者或學者原先設想的情形。
回覆 高進 在4/13/2007 6:02:07 PM的回覆:
這種神乎奇技,完全看不出金額改寫的票據(出題老師的想像),不是立法者或學者原先設想的情形。
-------
原來如此
我懂了
多謝老師幽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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