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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或同學
發表人 找不到  

發表日期

4/14/2007 9:31:4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學校老師上課提到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可是我上最高法院網站找不到

怎麼會這樣??
回覆
李俊德 在4/14/2007 9:43:45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   

討論事項:九十四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院長交議:

城市地方供營業用房屋之租金,是否應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定約定房屋租金最高額之限制?有甲、乙二說:

甲說: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百分之十為限,此觀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如當事人約定房屋之租金超過此項限制者,不問租賃標的物之房屋係供住宅或營業之用,其超過法定限制部分均無請求權。

乙說: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限制約定最高租額之限制,僅限於城市地方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有其適用,此觀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九十六條規定之立法原意即可推知。至供營業用之房屋,承租人因承租房屋而獲得商業上之利益,非一般供住居用之房屋可比,所約定之租金,自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            議:採乙說。

城市地方供營業用之房屋,承租人得以營商而享受商業上之特殊利益,非一般供住宅用之房屋可比,所約定之租金,自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回覆 找不到 在4/14/2007 9:47:17 PM的回覆:
老師謝謝!!!!!!!!!!

我找了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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