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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以被詐欺為由撤銷婚姻&直接請求裁判離婚之區別
發表人 陳玉奇(學員)  

發表日期

4/15/2007 8:27:09 PM
發表內容 最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1.因被詐欺而結婚,後以被詐欺為由撤銷婚姻2.直接以裁判離婚方式解消婚姻關係
1&2兩者有何差異,或說兩者「有何區別實益」?
會想撤銷,一定是因為被詐欺的事由「無法容忍」,但該事由有時又與1052條重疊(身分法2007版講義P156討論一般不治之惡疾時也有提到997)
身分法2007版講義P44有一個林秀雄的問題(月旦法學70期):
第三人所為之詐欺,得否撤銷婚姻?
甲女年輕貌美,可惜紅顏薄命;被男友使亂終棄,因受不了打擊,而致精神錯亂,終日不語。甲之父母乃託丙女安排急於結婚之乙男與甲女相見。乙見甲長得天生麗質,乃立即決定與甲結婚。婚後始知甲精神錯亂,乃以被詐欺為由,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試問:乙之主張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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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感覺像「法律人的純討論」。因為對乙(一般非法律人)來說,重點是不想維持這個婚姻,至於以「撤銷婚姻」或「裁判離婚方式」為之,又有何差別?
而且,撤銷婚姻有六個月除斥期間,裁判離婚沒這個問題。

前開案例事實,直接以民法1052條第1項第8款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就好,為什麼要選「撤銷婚姻」呢(有實益嗎)?純粹「為了討論第三人詐欺」(一般非法律人根本不管那麼多)?

如果案例事實是PowerPoint-02-23左上的情況:朱姓男子被妻子詐欺結婚(聯合報2007/1/31),妻子謊稱「大五歲」,實際上「大十七歲」,表面上沒有民法1052條第1項各款之適用,是否才有討論以被詐欺為由撤銷婚姻之必要?
但問題是,身分資格之錯誤,又區分是否「足以影響婚姻本質」,像學歷、貞操、財富等等,也無法適用997呀(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年齡呢?大十七歲是「足以影響婚姻本質」嗎?(朱姓男子最初也原諒妻子)
再者,朱姓男子的案例,也是「裁判離婚」非「撤銷婚姻」!(個人猜測朱姓男子可能無法忍受因一連串欺騙,以1052條第2項為由吧)   

這個案例我本來想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判決書,但一直找不到(用台南地方法院),不知是否涉及個人隱私而未公開(有些涉及隱私的判決書司法院不公開)。

麻煩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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