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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訴訟問題
發表人 小明  

發表日期

4/15/2007 8:44:49 PM
發表內容 關於預防性不作為之訴:就行政處分以外之單純高權行為及事實行為,較無疑義。在嚴其權利保護必要要件下應肯認。就行政處分之不作為,則有爭義,有肯否二說。學生是認為肯定說較為可採,但不知論理正不正確,所以請老師幫我看看!
                    
1.就文義上: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非財產上給付」,可知不包括「行政處分之給付」。而「給付」應包含作為與不作為。故文義上應否定。
                    
2.就目的上:行訴8排除行政處分之目的,應在於5已就特別給付之訴(給付行政處分)為規定。但事實上5僅能就行政處分之積極給付爭訟,該條並未該定消極給付。形成漏洞
                    
3.又基於憲法16保障訴訟權、行訴2、及修法後有意擴張訴訟類型以保障人民之意旨,應承認之
                    
4.僅因為免行政權運作受過度干預,應參考德國,須已無從期待由其他訴訟類型獲得保障時始得提起。
回覆 小明 在4/15/2007 8:49:1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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