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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裁判合併分割
發表人 民法學員  

發表日期

4/16/2007 8:19:20 AM
發表內容 共有數物之不同共有人(如甲乙共有A地   乙丙共有B地   甲丙共有C地   每人均有該地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得訴請裁判分併分割?

例外A本為甲乙共有;B為乙丙共有;C為甲丙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裁判合併分割為A為甲所有;B為乙所有;C為丙所有


否定說是誦說,理由大致為:
1.各共有人無從於分割後取得非共有土地相互移轉之應有部分
2.無從對相互移轉之應有部分,對於其他共有人負擔保責任

就第二點而言,例如上例,乙移轉A地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予甲,使甲取得單獨所有後,如該地有瑕疪,則乙不是仍應按其
原本所有之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825)嗎??

可能是我理解有誤,麻煩老師為我解答?

回覆
李俊德 在4/16/2007 9:48:22 AM的回覆:

我看不懂你的問題

例外,又是`?~?~?
回覆 民法學員 在4/16/2007 11:56:57 AM的回覆:
是例如

打錯了,不好意思
回覆
李俊德 在4/16/2007 12:11:38 PM的回覆:
相互移轉
-------------------------------------------------------------------------
這是重點
回覆 民法學員 在4/16/2007 12:21:57 PM的回覆:
但如果把共有物分割認為是應有部分的相互移轉

那 變價分配 或 原物分配兼變價分配 該如何解釋有相互移轉應有部分?

以變價分配的例子,是否把他想像成共有物轉換成於變價所得之價金上?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16/2007 5:34:17 PM的回覆:

你先看你自己的問題,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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