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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問題
發表人 高進  

發表日期

4/16/2007 4:12:20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空白授權票據的問題
83高考的題目
甲簽發欠缺發票年月日的支票給乙,乙補充記載後背書轉讓丙
解答中是說      甲應對丙負發票人責任
李欽賢老師的看法是   適用法外觀理論
我不懂的是
就算李老師不承認票據法11條第2項是空白授權票據
那為什麼票據法11條第2項只能適用發票人以外之人呢?
丙對甲不能用11條第2項的理由是什麼?
謝謝老師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4/16/2007 5:52:20 PM的回覆:

上課不是有提過嗎?

李欽賢老師對11第2項的解讀是:

形式要件為第三人補足,仍有票據行為獨立性之適用。

而不是空白授權票據之明文規定。
回覆 高進 在4/16/2007 6:12:12 PM的回覆:
上課不是有提過嗎?
李欽賢老師對11第2項的解讀是:
形式要件為第三人補足,仍有票據行為獨立性之適用。
而不是空白授權票據之明文規定。
---
老師您好
不好意思,我還是不太懂
可能是我問的不夠清楚
甲簽發欠缺發票年月日的支票給乙,乙補充記載後背書轉讓丙
我知道您上課有說過         李欽賢老師的見解是
丙對乙有票據行為獨立性的適用   也就是適用第11條第2項
我的疑問是   
即使李欽賢老師不認為11條第2項是空白授權票據的明文
丙對甲為什麼不能也主張第11條第2項呢
為什麼他認為11條第2項限定在對發票人以外之人主張
謝謝老師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4/16/2007 6:17:01 PM的回覆:
為什麼他認為11條第2項限定在對發票人以外之人主張
---------------------------------------------------------------------------------
你不覺得你這樣問很奇怪?當事人不適格
回覆 高進 在4/16/2007 6:25:0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我再想想看好了
回覆 pig 在4/17/2007 6:30:20 AM的回覆:
賭神同學:
丙對甲不能用11條第2項的理由是什麼?
..............................................................
李師主張:11第2項,目的在宣示票據行為獨立性於形式要件欠缺時亦有適用

想想看,票據行為獨立性的定義,畫個圖,找出主張票據行為獨例性的「主體」,你就通了。
...........................................................
以下是我曾發表過的文章,給您參考:

整理李師與通說不同見解,供各位同學參考,如有遺漏或錯誤,請不吝指正:
1.權利外觀理論(李:法外觀理論)--P24,25
適用:
通:交付要件欠缺
李:形式要件欠缺亦可
2.票據行為不成立無效時保護善意執票人之方法--         P25
通:14第1項
李(王):法(權利)外觀理論
3.票據行為獨立性--P32,35         PPT03--P7,8
適用:
通:實質要件欠缺
李:
(1)所有無效情形
   (2)欠缺形式要件之場合
   A.始終欠缺:不適用(11第1項本)
   B.第三人補足:有適用(11第2項)
王:同通說;BUT惡意執票人不適用
4.11第2項--89司2,PPT03,P10,11,83高,PPT05,P8,9
通:空白授權票據之明文
李:宣示票據行為獨立性於形式要件欠缺亦有適用
5.否認空白授權票據之理由--P86
(1)法無明文,不得以補充權之授與排除11第1項之要式性
(2)11第2項未明文承認亦未排除要式性之規定
(3)票據交付相對人時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11第1項無效
(4)相對人取得票據時明知形式欠缺,與11第2項須善意不合
6.偽造票據人之責任--P105
通:偽造人未簽名不負票據責任(51台上1326,51民三議)
李:類推10第1項,理由:
(1)德日肯定
(2)偽造人可歸責,第三人善意信賴
(3)簽名代行:有權同有權代理;無權應同無權代理
7.支票期後背書--P17,93輔大,PPT02,P9,10
通:提示後或提示付款期限後之背書(73民四議)
李:發票日後之背書
8.票據抗辯--P137以下
(1)分類
通:物及人
李:內容、效力及人
(2)被偽造人(真正印章)之抗辯
通:受表見代理之限制(44台上1428)
李:受法外觀理論之限制
(3)發票人受脅迫而發票
通:人的抗辯
李:效力抗辯
(4)交付要件欠缺
通:物的抗辯,但依14第1項保護善意第三人
李:效力抗辯,但受法外觀理論限制
(5)清償後未記載或未收回票據,執票人又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追索,他債務人可否援用清償人之人的抗辯--P149,PPT08,P5
通:否定(47台上1621),理由:人的抗辯
王:背書人仍應負責,如為善意,可再向付款人追索,付款人不得以其付款對抗背書人
李:肯定,理由:效力抗辯
(1)主債務人清償,債務終局消滅,背書人可以援用,若未援用而付款,依法外觀理論向付款人再追索
(2)執票人之前手清償,票據權利復歸其前手,背書人得以執票人無權利為抗辯
回覆 高進 在4/17/2007 7:48:00 AM的回覆:
阿豬同學
謝謝你的回答
我想應該是我的問題怪怪的吧
我再想想看好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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