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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強執
發表人 碰碰胡四ਫ਼  

發表日期

4/19/2007 10:17:18 PM
發表內容 請問在2005版,議義151頁,
B.買受人取得違建所有權
---------

在PPT上,乙(買受人)對甲(執行債務人,違建之原始建築人)之債權應該民法348.

學生想請問,
怎麼乙會經由強執之拍賣程序取得違建所有權呢?

第一堂課不是說,民法348是非金錢債權的執行名義嗎?


還望李老師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4/19/2007 10:27:05 PM的回覆:
在PPT上,乙(買受人)對甲(執行債務人,違建之原始建築人)之債權應該民法348.
-------------------------------------------------------------------------------
我投影片裡哪有這樣寫?你自己理解有問題吧?
回覆
李俊德 在4/19/2007 10:30:16 PM的回覆:

你應該講的是

執行債務人為原始出資建築人
A.買受人未取得違建所有權(一般買賣)
B.買受人取得違建所有權(強執之拍賣)
違建係屬融通物,自得成為強制執行之客體,如買受人係基於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即係基於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違建所有權,自得在違建遭原始出資建築人之債權人查封時,提起本訴救濟之!

---------------------------------------------------------------------------------
這部分沒錯吧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4/19/2007 10:35:47 PM的回覆:
同樣的頁數
圓圈B.已移轉事實上處分權
a.原始出資建築人係債務人,不得提起異議之訴.
b.買受人非所有權人,自不得提起異議之訴.
c.,基於債權效力平等則,買受人亦不得本於代位權提起異議之訴

-----------------
因為講義未在異議之訴前,加上債務人或第三人,
所以學生有以下疑問.
(雖然學生認為李老師原意應該都是指第三人才對)

Q1
a.原始出資建築人(甲)係債務人,不得提起異議之訴?
請問李老師原意是說,
因為甲是執行債務人,所以就算要提,也只能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因為學生記得,如果甲是限定繼承人時,好像也是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說?)

Q2--如果李老師在a.原意是說,甲僅得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學生想請問,為何"基於債權效力平等原則",買受人就不得代位了呢?(民法242條,法條一開始不就是以"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為要件嗎?)


以上

期待李老師指正學生疏漏之處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4/19/2007 10:40:29 PM的回覆:
實在不好意思........
我回翻PPT009第五頁,左中圖...
其中甲乙之間的橫線,寫的是"強制執行之拍賣"....
這最關鍵七個字,我漏看掉了.
-----
我忘記...強執上之拍賣,性質也是買賣了...
看到買受人,一心只想到民法345去了..

非常抱歉,浪費李老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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