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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身份法(92年司法官)的"特留分計算部分"之疑問
發表人 JAN  

發表日期

4/20/2007 1:21:44 AM
發表內容
PPT的話
是在2005年版的最後一份的最後兩頁(P.12~13)
案例事實是:
甲生前與丙訂立契約,約定交付300萬的古董,但並未交付。

關於這一部分應該理解為不是遺贈,也不是死因贈與,
而是普通債務,更前面的課程部分解答是如此。
我的問題就是為何到了本題在算定乙的特留分的時候,
遺產總額的算定會加入此部分的『300萬古董』?

1.   PPT上的說明是--「義務人可以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
            以不主張權利」--   
            疑問1.   就是如果這樣是不是繼承人的特留分(應繼分、
            遺產總額)是決定於被繼承人的普通債務人於其生前有
            沒有行使權利?要是沒有的話,死後雖然仍然要還,但
            是在算定時應繼遺產就會變多?普通債務不是應該算是
            消極財產的一部分嗎(因為其非特種贈與、死因贈與、
            歸扣...等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部分)?
            這三個問題應該是一樣的。

2.   民法1224條:特留分由依1173   條算定之應計遺產中
            除去『債務額』算定之。那這邊的所謂債務額除了1150
            的繼承必要費用等外文義上我是覺得沒有排除普通債務,
            也就是應該還要再減去普通債務吧?(是我錯了嗎)
         
3.   理論一貫的話,既然古董(普通債務)認為應該要依
            贈與契約交付給丙(也交付了),則代表權利人沒有
            不主張權利、義務人也沒有不履行義務,則應該就不
            可以將該古董算入遺產總額中來算定特留分。      
            也就是特留分應該是(300+500-400)的1/2:200      
            乙只有100萬特留分數額受到侵害可向丁行使扣減權。


打的長了一些,真是不好意思,可是自認為講的還算合理
請老師指出錯誤以及有興趣的同學一起討論吧...


回覆 zero 在4/21/2007 5:12:37 PM的回覆:
有和原PO相同的疑問
希望老師可以解答一下疑問^^
回覆
李俊德 在4/21/2007 6:50:35 PM的回覆: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621&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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