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規(81司)第220頁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4/22/2007 8:02:41 PM
發表內容 乙主張撤銷甲庚間之買賣契約

否定說部分......為何不是基於<債之相對性>理由...而無法對抗庚呢?

為什麼?

請老師解惑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22/2007 8:43:42 PM的回覆:

因為保全代位及撤銷權,本來就是少數債權具有涉他效力的例外。

見債上第3頁

一、債之意義存有瑕疵
(一)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法律關係,非僅限於債之關係:
在物權關係上,如物上請求權(§767、§962、§949),以及在身分關係上,如身分上之請求權(§1001、§1114、§1146)亦可能發生特定人向特定人請求特定行為之法律關係。
(二)債之關係非僅限於特定人間之關係:
債之關係亦可能涉及第三人,如債之保全(§242、§244)、利益第三人契約(§269I)、第三人負擔契約(§268)。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