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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急問想請教各位一個有關法務助理的工作
發表人 bb  

發表日期

4/24/2007 11:39:22 PM
發表內容 想請教一下有從事過法務助理的工作的先進

自己為某私立大學法律系的畢業生

因為最近在找律師事務所的工作

從事的工作名稱是:法務助理

但我的老闆說他可以錄取我

但有一個先決條件

   就是我必須和事務所打一個我會在事務所待滿"一年"的合約

否則我必須付違約金

我想請教的是   法務助理要求綁約的情形是常態嗎

因為這位老闆的意思是他說事務所培育人才需要一定的成本

所以我想請教"綁約"在實務界是常態嗎

謝謝大家


回覆 畢業生 在4/25/2007 8:23:48 AM的回覆:
不要簽

一個好的事務所
是能留住人的
根本不需要用契約的方式
強留人

只有留不住人的事務所
才會用契約的方式留人

一旦簽了
以後他萬一對你有不公平的情事
試問你怎麼辦
不公平的情事如果偶一為之
或許可以當做是磨練

如果是常常是導致你想離職
或是極度超越你的忍耐度
你的選擇權呢

回覆 老闆也拍啊 在4/25/2007 12:35:32 PM的回覆:
没辦法啊!
律師事務所薪水低
很多人如果可以考上法官助理就走了
律師當然要先預防
回覆 flydragon 在4/25/2007 1:43:40 PM的回覆:
畢業生學長講的很有道理,而且符合我身邊同學親人遇到的情形,蠻值得參考的!   
回覆 畢業生 在4/25/2007 2:15:41 PM的回覆:
還有很多銀行法務
或是公司法務
或是保險法務
或是事務所法務
是不用簽契約的

工作難免有挫折或困難
好的老闆或是長輩或是同仁
會在指導你或讓你學

契約
那只是在僱傭的法律關係
圖利老闆自己的工具

好的老闆
會讓你
因為欽佩他的優點
自願留下來學東西

商人嘛
見人說人話
見鬼說鬼話

重點是
到底和你講話的人
是人還是鬼

註明
我只是一個期待畢業證書
卻畢不了業的大五夜校生
今天最大的夢想
----我要畢業證書

回覆 不會奇怪 在4/25/2007 3:08:54 PM的回覆:
1.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換句話說,只要事務所或公司不是以「預扣工資」方式跟你扣離職違約金,並不違法。

2.勞委會委員會議於95.11.28通過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中規定,勞工離職如果沒有提前預告,應付最高上限為一個月的違約金給雇主。   =>可見打合約約定須服務一定期間,否則付違約金,本來界是常態,實務上多數雇主會和勞工簽定過高金額的違約金,對勞工反而不利,為避免雇主「亂喊價」,才會把違約金納入修法。

3.保證任職期間條款:
指雇主與勞工約定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的一種約款,又稱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此等條款通常伴隨「違約金約定條款」或「費用償還約定條款」,以確保勞工的履行。
這種約定的法律效力,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僱雙方可自由約定。此種條款,目前大致仍為法院實務所接受(參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勞訴字第73號判決、88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判決等)。
在勞雇地位不平等情況下,勞工在簽約時往往鮮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目前學者及法院實務態度則有趨於嚴格審查的趨勢,審查的標準在於「約定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性」,所謂必要性,例如雇主是否為勞工投入龐大的訓練費用、企業支出訓練費用使勞工成為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至於合理性,如勞工受訓雇主所負擔的成本與限制轉職的利益、訓練期間長短與約定服務期間長短是否相當等。日後如有約定這種條款之必要時,仍應採取比較審慎的態度,以免被認定為無效。
回覆 BB 在4/25/2007 6:56:11 PM的回覆:
謝謝大家的寶貴的意見

我會好好評估自己的狀況

去衡量我是否接受這個工作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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