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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阿娥發問
發表人 阿娥  

發表日期

4/25/2007 2:37:53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倘若一審以a原因請求對方損害其無理由致無法順利成交一筆合約所支付之違約金30萬,一審宣判後才發現另有b原因可能才是造成損害之主要原因。
一問:因損害賠償包括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我可否以民事訴訟法第446第1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追加所失合約利益100萬?
二問:b原因於一審並未提出,其應屬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可否主張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一項第2或第3款為由而於二審提出?
請問老師,我的想法對不對?
回覆 溪蝦米???? 在4/25/2007 3:44:27 PM的回覆:
所謂b原因
究竟是訴訟標的還是攻防方法
妳應該先說明白
再判斷究竟是用446或447
當然事涉審級利益及集中審判原則之要求
若一審未提出當事人有疏失
我想二審應該也粉難接受在二審才提出
影響訴訟進行
回覆
李俊德 在4/25/2007 10:33:50 PM的回覆:

這樣的描述,我沒有辦法作正確的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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