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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用1089 or 1055?
發表人 Kevin  

發表日期

5/1/2007 10:48:01 AM
發表內容 老師:
                     請問一下,父母雙方兩願離婚後,約定雙方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然該子女係與母親共同居住,不料,每每父親欲前往探視子女時,母親均阻止其進入,並常常於得知父親欲前往探視時,即將小孩帶出門,此時,父親應依何法條、題何種類型之訴訟為當?

  謝謝老師撥冗回覆
回覆 個人觀感 在5/1/2007 10:53:20 AM的回覆:
我是覺得用1089
不過你為什麼不乾脆合併提出
回覆
李俊德 在5/1/2007 5:25:25 PM的回覆:

用刑事訴訟最有效
回覆 甲人 在5/2/2007 12:21:41 AM的回覆:
不懂老師的意思
回覆
李俊德 在5/2/2007 5:26:00 PM的回覆:

這有構成妨害自由之可能
回覆 kevin 在5/8/2007 11:47:07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我還是不太懂,你的意思是妨礙父親探視小孩的自由(因為父親的親權行使),還是小孩的自由(父親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主張小孩有與父親見面之權利),我覺得好像是前者為妥,是不是?
  因為1089好像要開親屬會議,而且我查了一些相關判決,好像親屬會議糾正不果,必須要以親屬會議身分提起訴訟方為當事人適格,這樣說起來,父親所能主張的民事救濟管道不就只有1055了?

再次謝謝老師不吝回答
回覆 陸人 在5/10/2007 12:27:08 AM的回覆:
老師果然是解決問題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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