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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法中關於以視訊參與會議之問題
發表人 疑惑中  

發表日期

5/1/2007 5:58:2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公司法於94年增訂§177-1,規定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那可否解釋為股東與董事一樣,得以視訊參與會議?

我的想法是:

177-1允許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77-2規定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

177-1是為了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之議決而增訂;177-2是為了方便計算並確認表決權數而設。

既然如此,亦應容許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因為這種作法並不與上述二條文之意旨相衝突。

請問老師,學生這樣說對嗎?
回覆 參考一下 在5/1/2007 6:42:37 PM的回覆:
應以電子簽章法所認"電子方式"      所以視訊不包括      可參看劉連煜   及林國全老師的文章      當然考試碰到了可列另一說   版面看起來才漂亮
回覆 疑惑中 在5/1/2007 9:29:46 PM的回覆:
謝謝樓上的「參考一下」

請問實務界也贊同劉連煜老師及林國全老師的看法嗎?謝謝
回覆 yes 在5/1/2007 11:36:44 PM的回覆:
可以以視訊方式為之
回覆 疑惑中 在5/2/2007 12:15:05 AM的回覆:
老師,麻煩您解答一下,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2/2007 5:33:35 PM的回覆:

我認為能或不能沒有絕對的對錯

立法者現時考量的問題:應該在於人數

董事有限,但你有想過的股東嗎?

在股東人數龐大的股份有限公司怎麼視訊?

恐怕是現時採取否定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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