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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不好意思在您百忙中請教一下
發表人 希望能考上  

發表日期

5/3/2007 12:30:35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學生在民法課程裡面聽到關於「債權不是對給付標的物的支配」乙節,大意是「買受人與出賣人對A車達成買賣契約,價金已交出賣人,出賣人仍不願交車,今買受人找到A車直接開走……於民法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因侵害他人所有權。買受人必須於出賣人交付後才是物權人,才可以使用收益」。

※學生想請教的是如果以不動產來看,『在不動產買賣,價金已交出賣人、且不動產已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但是雙方對交付沒有任何意思表示或履行期的合意的情況』,老師曾教過此時考慮危險負擔的問題;那麼『今買受人未經出賣人交付直接占有不動產(例如出賣人不在,買受人自己開鎖入住)』買受人此時未侵犯出賣人的所有權(所有權屬買受人),買受人是物權人應該也有權使用收益,那(一)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此時有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呢?是否只是侵害出賣人的占有?但對出賣人占有的保護是否不能對抗對買受人所有權的保護?(二)買受人雖已占有不動產但是出賣人未交付,此時危險負擔責任誰屬呢?(三)如果買受人此狀況已得圓滿行使所有權,而出賣人對買受人無權利可以主張,那是否表示交付有沒有意思表示並不重要?而在「占有與所有分離的僵局」形成之前,買受人趁出賣人不在自己開鎖入屋,是否能避免僵局的形成呢?

※老師不好意思在您百忙中打擾,學生覺得自己的問題有點鑽牛角尖,應該也不會考,只是這個問題我曾跟別人討論過,也在網站上搜尋過,但是沒有合理的解答,我自己覺得是法漏洞,學生想聽聽老師的想法。
回覆
李俊德 在5/3/2007 3:12:16 PM的回覆:

構成債務不履行
回覆 謝謝老師 在5/3/2007 3:21:4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關鍵的一語
學生大概瞭解了
老師我覺得您最厲害的地方就是能夠執簡馭繁
輕輕一點就打開別人的死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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