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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第875-2第1項第3款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5/3/2007 4:55:1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民法第875-2第1項第3款
這個條文好像是贅文
因為既然共同抵押物賣得的價金總額不超過擔保債權
那麼
1、限定部份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本就其所限定負擔之金額受償
2、其餘未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本就抵押物之價值受償
亦即若第1、2項受償金額總額超過擔保債權,才有依比例的問題,既然沒有超過,未何還要依「比例」受償?
有這個條文跟沒有這個條文的實益在哪?
回覆
李俊德 在5/3/2007 5:16:45 PM的回覆:

怎麼會是贅文?
回覆 小王 在5/4/2007 8:36:19 AM的回覆:
對阿
怎ㄇ會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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