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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親屬編修法了
發表人 大家留意一下  

發表日期

5/4/2007 5:57:31 PM
發表內容 立院三讀》子女姓氏書面約定   結婚改採登記   
   
【中央社/台北四日電】   2007.05.04   05:46   pm   
   
      
立法院院會今天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明訂子女從父母姓應書面約定;為避免騙婚或發生重婚情事,結婚由現行「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並有一年「日出條款」;另外,對非婚生子女提否認之訴,變更為知悉後二年內。台聯籍立委郭林勇建議,男女婚前應談清楚婚後小孩跟誰姓。

院會下午處理朝野立委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十八案,明訂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或子女成年後,也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或同意變更,但變更以一次為限。現行規定為從父姓。

主持朝野協商的郭林勇(不分區)說,現行結婚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就算有效,但實務上易產生騙婚或重婚情事。因此,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後採登記主義,並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登記婚修正條文待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條修正條文賦予孩子遇父母濫用親權,可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現行對濫用親權規定為「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之,糾正無效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的全部或部分;修正後,法院得依濫用親權的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宣告停止全部或部分親權。

現行條文對「婚生子女」提否認之訴規範,要求在子女出生之日起算一年內為之,期間過短。修正後放寬為知悉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並一併新增施行法第八條之一,若依現行規定而錯失時效無法對婚生子女提否認之訴者,可在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

現行民法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修正後排除「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郭林勇表示,只要雙方舉證確為善意且無過失,後婚為有效婚姻。

有關前婚因後婚失效,產生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新增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明訂自知悉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院會並修正施行法第四條之一,明訂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修正重點尚包括,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他方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且養子女從養父母或維持原姓,也須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   

   
回覆 早晚有這天 在5/4/2007 6:28:58 PM的回覆:
請問李老師,會出2007的增補版嗎?
回覆 昨天收到 在5/4/2007 7:08:21 PM的回覆:
已經出了喔
500元
回覆 yanso 在5/4/2007 7:38:31 PM的回覆:
請問開版者在哪看到的,我在國會圖書館遍尋不到相關議案。
回覆 p 在5/4/2007 7:46:40 PM的回覆:
2007.05.04
民法大修正 子女可選擇從父或從母姓   
【中時電子報羅暐智/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四)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未來子女不再必然從父姓,而是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而且子女成年後仍有再選擇從父或從母姓的權利。這項修正挑戰傳統的父系思維,為落實兩性平權邁出一大步。   
立法院今天同時通過民法親屬編另一項重大修正。未來只要有事實足以判斷親子關係存在,非婚生子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偷腥生子不認帳的男人,以後想賴都賴不掉。   

立法院院會今日下午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條文修正案將子女的姓氏與婚姻制度等,作了大幅翻修。   

現行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修正案則改為子女於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子女未成年前,父母親得以書面約定變更從父姓或從母姓;子女成年後,也可經父母的書面同意,變更從父姓或從母姓,但皆以一次為限。而養子女從養父母或維持原姓,也須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此條文修正符合性別平等原則,是邁向性別平等的一大步。   

由於重視「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已是各國親屬法立法趨勢,這次民法親屬編修正,也為未成年子女增加了不少權利。根據民法親屬編現行條文,私生子女與其生母想讓孩子認祖歸宗,必須列舉出父母有同居事實或拿出生父寫給生母的文書,或甚至須舉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等證明,才能請求親生父親認領子女。   

今天三讀通過的民法1067條則改採「客觀事實主義」,私生子女與生母只要有事實足以判斷親子關係存在,就可以向生父提認領之訴,且沒有期間限制。   

為了進一步保護私生子女的權益,若生父過世後,仍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認領之訴。   

民法第1063修正案增列子女也可對自己的「婚生子女」身分提起否認之訴。只要知道自己非婚生子女,可以自知悉之時起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現行法為一年內)。而民法施行法也同時新增第八條之一,若依現行規定而錯失時效、無法對婚生子女提否認之訴者,可在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
民法第1090條修正條文則賦予未成年子女遇父母濫用親權時,可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全部或部分親權的權利。   
在結婚儀式部份,現行結婚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就算有效,但實務上易產生騙婚或重婚情事。因此,民法第982條修正後,改採「登記婚」,並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   

黃淑英感謝婦女團體協助完成這項修正,她說,唯一遺憾的是,分居制度這次並未完成修正,未來會繼續努力。   

其他修正重點還包括,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他方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回覆
李俊德 在5/4/2007 9:28:09 PM的回覆:

我會再行補充新資料給同學的
回覆 「新資料增補」能否直 在5/4/2007 11:04:01 PM的回覆:
「新資料增補」能否麻煩老師直接放在下載區呢?

這樣比較方便快速。
回覆 大家留意一下 在5/4/2007 11:54:24 PM的回覆:
yanso版友:
我是開版者,這是電子媒體上的訊息,草案是5月4日下午剛三讀通過的,所以立法院網站應該還沒更新。
回覆
李俊德 在5/5/2007 1:19:46 AM的回覆:
1.結婚形式要件之變動
2.重婚效力之解決及涉及之剩餘財產分配
3.婚生否認之訴
4.非婚生子女認領
5.子女姓氏
6.子女親權濫用
7.收養要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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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新聞稿就有七大點重大變革

恐怕不是放在下載區的修正量
回覆 p 在5/5/2007 7:54:14 AM的回覆:
結婚宴客不算數   登記才有效      
立法院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婚姻效力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法界認為有助減少爭議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婚姻效力認定有重大變革。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婚姻效力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另設一年的日出條款宣導;立委認為,「先登記、再宴客」應是未來的婚姻文化。

條文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

這次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整合十八個版本,歷經多次協商始達成共識。有關婚姻效力,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由「儀式婚」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該條文待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院今年一月初審改採「登記婚」,行政院今年三月曾以國情差距過大為由,要求暫緩「登記婚」,負責協商此案的立委郭林勇積極溝通後,與政院達成共識。郭林勇表示,採「登記婚」符合世界潮流,不否定既有儀式婚,為有效避免騙婚和重婚情事,法務部應加強宣導,已婚而未登記者,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主動登記;此外,鼓勵新婚者採取「先登記、再宴客」的文化,減低與社會習俗的衝擊。過去兩年來,台灣每年約有十四萬對新人結褵。

無過失重婚前婚視為解消

有關重婚之效力,新修正的民法維持後婚者無效之規定,不過,增訂重婚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者,後婚姻仍有效,前婚姻視為解消,前婚配偶得爭取子女監護權及贍養費。這項規定將使早年因兩岸分隔,男方在台另娶的台灣配偶獲得保障。

訴請離婚條件增分居條款

至於訴請離婚之要件,修正後的民法第一○五二條將通姦者修正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修正為「對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者」;有不治之惡疾及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修正為「有重大之惡疾者或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刑者,修正為「被處二年以上徒刑而未受緩刑宣告」;另增訂「夫妻不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在繼續狀態中」的要件。

過去,通姦之認定,常因性器官結合以外的性行為,是否構成通姦之爭議,修正條文改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將可避免認定上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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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女跟誰姓?   出生前書面約定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子女未必從父姓!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子女的姓氏於出生前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未來,男女婚前須建立從父姓或母姓的共識。

現行民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修正條文改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來再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或同意,子女成年前後,各以一次為限。

非婚子女可提否認之訴

有關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現行民法規定,僅夫妻之一方得提出。而聯合國於一九八九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明定兒童有盡可能知悉誰是其父母之權利。大法官會議第五八七號解釋文也指出,「子女本身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

為保障子女權利,民法第一○六三條修正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非婚生子女可要求認領

此外,為保障非婚生子女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的權利,民法第一○六七條修正為,「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死亡,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或得向社福主管機關為之。

現行民法對認領之訴設有排除條款,第一○六八條原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得適用。

不貞條款違反平權刪除

由於該「不貞條款」有違男女平權,甚至剝奪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請求權,新修正的民法予以刪除。

對於父母濫用對子女的親權,現行民法規定由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之,或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的全部或部分。

社福機構可請求停親權

經修正,民法第一○九○條規定,法院得依濫用親權的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宣告停止全部或部分親權。

鑑定非生父可撤銷認領

由於親子鑑定科技與效力已具公信力,現行民法第一○七○條明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修正後增訂「但有事實足證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以落實「血統真實主義」原則。

收養年齡限制修法放寬

此外,關於收養之年齡限制,民法第一○七三條修正為,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他方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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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式婚」欠缺明確認定標準/防重婚騙婚   保障婦女權益

記者項程鎮/特稿

婚姻制度大翻修,是否會因為改變民俗習慣,造成民眾不便,有待觀察,不過這次新法的修正,卻獲得法界的一致好評,認為可以減少婚姻爭議,對於婦女權益的保障有極大助益。

現行民法在民國十九年十二月間公布後,奠定我國結婚的法律形式要件,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與舊有迎娶的習俗一致。

只是在傳統的婚嫁儀式中,卻隱藏著婚姻可能無效的危機,關鍵就在於「儀式婚」的較難防止重婚或不知情的第三人被騙;此外,「儀式婚」欠缺明確的認定標準,如對是否有公開儀式產生爭議,就會因舉證困難導致婚姻關係的不確定。

儀式婚效力爭執   判決多不利女方

司法院一位曾任法院院長的一級首長即指出,她當法官時審理過不少婚姻官司,通常是男方有外遇後,雙方即對婚姻的效力發生爭執,彼此爭執重點在於,婚宴後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男方主張婚姻無效,除非女方能善盡舉證責任,否則判決結果大多對女方不利。

這位司法院首長表示,婦女為家庭付出數十年,卻因找不到願意挺身而出的證人,也未保存當時喜帖或婚宴照片,就被法院判決婚姻關係不存在,實在情以何堪。

當然,也有人持不同意見,像行政院長蘇貞昌就曾認為,採「登記婚」制度與台灣的國情相去甚遠,長久以來的習俗一旦改變,如民眾無法接受,對社會衝擊很大,一度希望法務部緩議。

蘇院長的考慮並非全無道理,法務部應和相關行政機關協調,並妥為準備和宣導,讓民眾充分了解,不致因貿然施行造成社會的混亂。



民法翻修》結婚改登記制   子女姓須約定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7.05.05   03:46   am   
   
      
我國民法親屬編大翻修,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結婚改採「登記制」,僅須依法登記,不必有公開儀式。登記制自新法公布後一年實施。   

民法「子女從父姓」的現行規定,也改為「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應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以貫徹兩性平等原則。   

依修正後的民法,子女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前兩項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也就是說,除了父母書面約定子女從姓外,子女在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分別還可以改姓一次。   

現行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又稱為「儀式婚」,但易引發爭執並衍生重婚問題,因此修正為「登記婚」,規定結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   

【2007/05/05   聯合報】

民法翻修》判決離婚   條件放寬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7.05.05   03:46   am   
   
      
立法院昨天民法親屬編大翻修,對結婚、子女、收養等制度大幅變革。其中,對判決離婚部分,現行規定要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判刑者,可以判離,改為「因故意犯罪」,經判六個月以上確定者即可判離。   

這次修正是繼五年前修正夫妻財產制之後,又一次重大變革,修正範圍包括結婚制度、重婚有效範圍、判決離婚、子女從姓方式、婚生否認、強制認領、禁止濫用親權及收養等。   

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即改採「登記婚」。   

非婚生子女,從母性,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新法改姓規定。在收養方面,修法規定「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收養者廿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一舉突破收養者必須大於被收養者廿歲以上的現行規定。   

這次修法並刪除「不貞抗辯」規定。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生活者,不適用請求生父認領子女規定,被視為獨惠生父且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立委一致認為,目前醫學技術發達,以DNA檢驗親子關係準確度可達九成九以上,不應以生母貞潔與否,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的權利。   

【2007/05/05   聯合報】

中國時報   2007.05.05    
沒儀式也行   結婚登記才算數
高有智/台北報導   


            國內結婚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未來結婚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算數,不再採取儀式認定,最快明年五月才會上路。   

            最快明年五月才施行   

            根據新法,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為擔心衝擊現行社會過大,訂有一年「日出條款」,總統公布後一年才施行。提案立委孫大千等人表示,過去「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此外,由於離婚採取「登記制」,最後又造成未辦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登記離婚的荒謬現象。   

            將可防隱瞞事實騙婚   

            婦女團體出身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也稱呼此條文為「吳宗憲條款」。她說,婚姻採取登記制,包括吳宗憲等名人未來就難以隱藏自己婚姻情況,避免混淆外界視聽。   

            她也說,由於中國採取婚姻登記制,部分不肖台商在中國娶小老婆,一旦進入訴訟時,中國又不承認台灣的儀式婚制度,台灣元配有可能損失權益,因此,婚姻採取登記制也可以防止台商設計重婚或騙婚,保障台灣元配權益。   

            同志外遇列離婚要件   

            未來同志外遇也列入離婚要件,提請離婚從原有規範男女「通姦」,擴張到只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都可符合要件。此外,未來只要配偶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也可訴請離婚。   

            民法原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但考量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可能出於善意且無過失,新法也放寬規定,若重婚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另一方已經完成離婚登記或確定離婚判決,則後婚仍有效,前婚無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法請求賠償,包括贍養費、負擔子女養育、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新法也納入「兒保條款」,孩子若遇父母濫用親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等請求,宣告停止親權;此外,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也可為子女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國時報   2007.05.05    
不再強制從父姓   子女姓氏   由父母書面約定
高有智/台北報導   

            子女不再強制從父姓。立法院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子女姓氏應以父母書面約定。換言之,過去「強制從父性」的時代已經結束,提升兩性平權的精神。   

            若無協定   如何裁定未規範   

            至於父母雙方無法書面協定時,政院版草案原本規範由法院裁定,不過,司法院則持反對意見,主張應由抽籤決定。在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下,條文最後並未明確規範父母雙方無法書面協定時,如何裁定的方式。   

            立委黃淑英說,民法親屬編條文雖沒有明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不過,可以回歸戶籍法,最後由戶籍機關決定。   

            在婦女團體奔走與遊說下,包括郭林勇、黃淑英等朝野立委全力支持,立法院順利修改「強制從父姓」規定。   

            婦團出身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表示,這是民法一大突破,打破父權迷思,宣示兩性平權的進步,讓台灣性別運動更跨出一大步。從父姓的規定早就不合時代潮流,包括德國、加拿大、丹麥、日本等國都是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   

            子女要改姓   需經父母同意   

            新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至於成年子女若要變更姓氏,則需經父母書面同意。成年與未成年變更姓氏,各以一次為限。   

            新法也規定,因為父母離婚、父母或雙方死亡、父母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等情形,有事實足以認定子女姓氏有不利影響時未成年子女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   

            根據新法,非婚生子女將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經父母雙方書面約定可改為父姓。此外,養子女從養父母或維持其原姓,也須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   

               

中國時報   2007.05.05    
認定血源關係存在   私生子女可訴請認領
林修卉/台北報導   


            私生子女認祖歸宗多半困難重重,但昨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只要有事實足以認定親子關係存在,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將衝擊豪門財產爭奪戰。但子女若非父母婚生子女,自發現後二年內,子女也可提否認之訴。   

            過去民法親屬編的認領規定,私生子女與其生母想讓孩子認祖歸宗,必須列舉出父母有同居事實,或拿出生父寫的文書,甚至須舉證生母為生父強制、略誘性交,或生父濫用權勢性交等證明,才能請求親生父親認領子女。   

            但三讀通過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只要私生子女與生母有事實足以認定血源關係存在,不需列舉生父與生母的情況,就可以向生父提認領之訴,也完全不需擔心提訴的有效期限,將有助解決豪門財產爭奪戰的法律問題。   

            此外,若生父過世,仍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認領之訴。   

            若發現小孩不是自己所生,夫妻一方只要能證明無血源關係,即可提起否認之訴;若小孩自己也發現非父母的婚生子女,也可自行提起否認之訴。不過,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規定,夫妻一方自知道該子女不是自己的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道自己非為婚生子女後,提訴期為二年。但若子女在未成年時得知,仍可在成年後二年內進行。   

            根據「民法親屬」修正案,收養者年齡應比養子女大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夫妻任一人比養子女大二十歲以上,而另一人只比養子女大十六歲以上,也可辦理收養,得以解決老夫少妻收養子女問題。   

            另外,修正案新增,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有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則可單獨收養。若養父母欲終止未成年子女的收養關係時,養父母雙方應以書面合意終止,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而法院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裁決。   

            

中國時報   2007.05.05    
釐清宗族血緣   得靠DNA
楊肅民/特稿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其中對一般民眾影響最大的首推子女姓氏。等傳個幾十代後,台灣的宗族血緣恐怕都要靠DNA才能釐清。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原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這條規定,根據當初的立法意旨,乃在便利以姓氏判斷宗族血緣關係,及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符合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從立法意旨來看,仍首重子女姓氏的安定性,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不許任意約定或變更。   

            但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正案,則明訂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或子女成年後,也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或同意變更,但變更以一次為限。   

            這樣的修正,說是為了符合男女平權,但難道當初要利用姓氏判宗族血緣關係以及國人傳宗接代的觀念,都不重要了嗎?只有男女平權才是目前民眾最關切的嗎?   

            試想,如果一對男女因奉兒女之命要結婚了,談到書面約定子女姓氏時卻談不攏,因此不結婚了,豈不是製造更多的家庭糾紛嗎?如果只生一個子女,要從父姓還是母姓?萬一生兩名子女,為了公平,是不是一從父姓,一從母姓?是兒子從父姓,還是女兒從母姓?怎樣才算公平,才比較符合男女平權?   

            如果每一個家庭以後都形成兩個姓氏,傳個幾十代後,恐怕全台灣情侶結婚之前都要先驗DNA,以免一不小心就發生近親結婚的不幸。   

            而且,目前少子化的趨勢,台灣民眾的家庭獨生子、獨生女的情形也比比皆是,用之前「母無兄弟」來約定從母姓,其實已足解決問題,子女姓氏完全改用父母書面約定,只是賦予年輕父母更大的壓力,萬一約定不成,難道真的用抽籤或丟銅板不成?   

            民法是私法,規範的是一般人民日常生活的事,法要修得讓人民有遵行的方向,萬一修的讓民眾「節外生枝」徒增紛爭、引發更多家庭糾紛,讓「法不入家門」變成「法入家門」才是常態,不是治絲益棼嗎?   

            
   
   
   
回覆 bal 在5/5/2007 10:04:45 AM的回覆:
老師請問一下
像這次改從父從母姓皆可
未來是否可能造成近親之間的結婚
增多
回覆
李俊德 在5/5/2007 2:29:58 PM的回覆:

未來的事很難說
回覆 可否採行「物權修正D 在5/5/2007 3:43:45 PM的回覆:
可否採行「物權修正DVD講座」之型態?

亦即,開非給「尚未」「購買該科」的學員「購買」?

我本身有參加2005民訴面授、2005民法面授、2007票據法函授、2007強執函授。

只是尚未參加身分法函授。

如果老師肯開放給「尚未購買身分法的學員」購買增身分法補版,那就真是莫大的恩德!

是否可以請老師「考慮一下」是否開放給「尚未購買身分法的學員」「購買身分法增補版」。


相信這會使很多「只是尚未購買身分法增補版的學員」「受惠」。

當然,可以在訂購選單中,註明已購買哪些科目,以利查驗是否為本班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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