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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書記官離職後,可以在同一法院執行律師業務嗎?
發表人 甜不辣貢丸湯  

發表日期

5/5/2007 2:12:37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及各位前輩,如果在台北地院當書記官,那後來考上律師,會不會在一定期間內不能在台北地院執行律師業務?

回覆 官官 在5/5/2007 7:11:46 PM的回覆:
要迴避三年。
回覆 並不用 在5/5/2007 10:57:14 PM的回覆:
不用
回覆 甜不辣貢丸湯 在5/6/2007 12:46:56 AM的回覆:
我有點被弄糊塗了
請問有書記官的前輩知道嗎?
回覆 miracle122 在5/6/2007 4:28:31 PM的回覆:
我想不用,因為要限制一定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可是從來沒有聽過這樣的法律;更何況書記官的業務往往只能接觸到法院眾多股別中的一股,只因為有可能接觸到那一股的卷宗就不准執律師業,有因噎廢食之感。
回覆 應該不行>>>>>> 在5/6/2007 4:55:14 PM的回覆: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二條         (司法人員之定義)   
     本條例稱司法人員,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


   法官助理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所稱之司法人員,故應受律師法第37條之1: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之限制。
.............................................................................................................
那你覺得書記官算不算是<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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