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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之訴的訴訟標的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5/6/2007 10:21:29 PM
發表內容    
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之訴的訴訟標的

如題;依舊訴訟標的理論,其訴訟標的究竟是"消費借貸之契約關係(民法第474條)"亦或"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478條)?

我一直以為應該是消費借貸契約為其訴訟標的,但看了喬律師書上說:雖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斷甲乙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契約),但消費借貸契約屬事實關係,故....乙欲法院判斷者係該消費借貸關係所生之"甲對乙支借款返還請求權"。

若按照其邏輯,則請求所確認有權存在與否之訴的訴訟標的豈不成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怪哉~~還是我誤解他的意思了,開導我一下巴~~

快被這問題搞瘋了,翻了2天的書,不知各位高手可否位我解惑?謝謝!!      
      
   
回覆 訴訟標的????? 在5/6/2007 11:06:29 PM的回覆:
甲乙之間無474
甲對乙就不能主張478
所以先提478再提確認474之訴,可能違反重複起訴
..............................................................
甲有A物所有權
難道就一定能對乙主張767嗎?<乙可能為承租人--有權占有>
所以先提767再提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不會違反重複起訴

............................................................
所以<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才應該回到法律關傒加以判斷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07 1:09:27 AM的回覆:
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之訴的訴訟標的
------------------------------------------------------------------------------
消費借貸關係:即係訴訟標的

確認借貸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為訴之聲明

消費借貸契約:為事實(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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