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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解決法官人力不足 擬設司法事務官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5/7/2007 5:36:00 PM
發表內容 解決法官人力不足   擬設司法事務官   
   
【聯合晚報/記者秦富珍/台北報導】   2007.05.07   03:31   pm   
   
      
在司法院支持下,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修法,在各地方法院增設「司法事務官」襄助法官,可望解決法官人力不足問題及提升審判品質。提案立委認為司法事務官可有效解決卡債塞案問題。   

今天初審通過的「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七職等至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兩人以上,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九職等到簡任十職等。具有律師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另外,初審通過的「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之一修正條文,規定司法事務官的任用資格,是高考或司法人員特考及格,或是律師考試及格但要有三年執業經驗,而具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等都可轉任。   

司法院贊成設置司法事務官,認為可解決法官人力不足及法院事務不斷增加的困境。   

【2007/05/07   聯合晚報】

   
回覆 沒有就地合法喔 在5/7/2007 6:12:00 PM的回覆:
不是說現任的法官助理
可以就地合法化嗎???
怎麼沒有看到,難道還是要參加考試喔!
回覆 p 在5/7/2007 6:56:56 PM的回覆:
今日晚報   2007.05.07    
立院初審設司法事務官   處理卡債等非訟事件
中央社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修正法院組織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將增設司法事務官,獨立處理卡債等非訟事件,並襄助法官處理訴訟事務,可望解決法官人力不足及法院塞案窘境。   

            司法事務官應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任用:經公務人員高考或司法特考相當等級的司法事務官考試及格,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業三年以上,曾任檢察事務官等經銓敘合格,以及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等。   

            司法事務官的工作範圍包括,返還擔保金、調解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等,並處理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制執行事件,以及各項非訟事件。此外也可襄助法官處理訴訟事務。   

            職等方面,司法事務官以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任用;司法事務官在兩人以上者,置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的主任司法事務官。為鼓勵轉任,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司法院支持這項仿德、奧法務官的司法事務官制度,認為可望成為司法權其一分支,解決法官人力不足及法院事務繁重問題。法官有更充裕的精力處理訴訟案件,提升審判品質,也節省增加法官的高成本。   

            提案的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認為,增設司法事務官,對全台陷雙卡風暴待消費債務清理機制解套者可謂一大福音,紓解法官業務量,等於解決「塞案」問題,更有效率處理申請破產等更生事件。   

            此外,現階段法院多以甄試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行政業務。未來考取司法事務官等同具備準法官資格,提供有志法律工作的考生另一條出路。   

            鑒於新進司法事務官員額未必於施行後一次補足,草案明定司法事務官辦理前各款事務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作為過渡時期適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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