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一造辯論判決與必要共同訴訟關係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5/8/2007 11:23:09 AM
發表內容 學生想請教老師一個疑問
學生想了許久   一直搞不懂   想麻煩老師一下   謝謝老師
書上看到一例

原告甲乙訴請被告丙丁分割共有物(必要共同訴訟)   僅甲丙兩人到場
書上謂   :若僅甲對丁聲請   而丙不對乙聲請   因該訴訟標的對當事      
                    人必須合一確定   故仍不得一造辯論判決
               
                  學生不解的是   甲對丁聲請   依第56條第一款   效力不就及於乙
            且依第56條第二款   效力不就及於丙
               此時法院為何仍須有丙對乙聲請(即兩造須互為一造辯論之      請求)   法院方可為一造辯論判決
               學生在想   是不是   一造辯論判決在必要共同訴訟時   無第56條   第一二款   的適用   所以   須互為主張一造辯論判決   法院始得下判決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8/2007 11:54:09 AM的回覆:

一造辯論判決之聲請,訴訟行為係屬中性(利或不利,無從認定),故須必要共同訴訟人全體共同聲請。
回覆 考生 在5/8/2007 1:44:0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