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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懇請老師解惑
發表人 怎麼辦  

發表日期

5/11/2007 8:40:31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昨天晚上和同學一起去餐廰吃飯         結果吃到一半服務生把我們叫出去         說我們停在餐廰專用停車場的車子車窗被人敲破了            我們趕到現場發現一共有三台車子車窗都被敲破了         後來我們也有報警處理            只是我想請問老師            餐廰在這方面是不是完全沒有責任呢         昨天餐廰的態度相當強勢一口   否認跟他們有關                  不好意思佔用老師的時間            謝謝
回覆 可以試.....不一 在5/11/2007 9:31:36 AM的回覆:
606   ...607
回覆 管窺之見 在5/11/2007 10:03:24 AM的回覆:
停車場有沒有收費呢
很有可能是老師上課說的好意施惠關係
回覆 $$$$ 在5/11/2007 12:00:02 PM的回覆:
有收費=要負責   ?!
回覆 mayar 在5/11/2007 12:07:28 PM的回覆:
停車收費的契約並非寄託      應該是短期租賃契吧
回覆 怎麼辦 在5/11/2007 2:16:30 PM的回覆:
那個停車場是只要有去那消費的客人都可以免費停            不過一般人是不能停的               這樣算是好意施惠嗎?
回覆 管窺之見 在5/11/2007 3:19:07 PM的回覆:
你可以參考90司法官的考題
如果是免費停車   
無償委任應該很難構成
我想可以試試看無因管理吧
回覆
李俊德 在5/11/2007 3:26:32 PM的回覆:

除非你能證明餐廳是加害人,否則可能要自認倒楣吧。
回覆 畢業生 在5/11/2007 4:17:50 PM的回覆:
我的看法有點不一樣

依消保法第七條

簡單的說
業者對消費者提供一個免費的暫時停車的場所
前提是必須在店內消費
這樣的一個免費的暫時停車的場所如果是從給付的概念
也應該要有相當的可能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最低限度
監控安全設施

否則如果該場地免費停車的時候
本來就常常發生被偷或被破壞情形
如果連監控安全設施都沒有
這樣的從給付義務是不安全的
我的理由是
如果有監控安全設施
起碼業者已負相當注意義務

但是話說回來
不能以此叫業者負全責
只能就從給付負擔部分責任

淺見


回覆 畢業生 在5/11/2007 4:28:57 PM的回覆:
「大賣場停車場失竊記----年關將屆,消基會呼籲加強管理,嚴防竊賊,讓消費者安心消費!」記者會      發佈日期/   006.01.12      
   〈案例一〉   
去年12月31日晚間,消費者前往桃園經國路的「特易購大賣場」採購年節商品,並將車子停放該賣場3樓停車場;購物結束後,消費者前往取車時,卻發現消費者的車子已經不翼而飛,消費者立即向賣場反應,無卻法得到協助,還要求消費者自行前往賣場外的警局報案;待警方陪同消費者返回賣場,協助消費者調閱停車場監視錄影帶,竟發現賣場錄得畫面,僅有該賣場出入口處的畫面,並且攝得畫面,模糊不清……。   
〈案例二〉   
去年12月11日,某位消費者在一次電腦資訊展訂購兩台華碩筆記型電腦後,依約於同月24日下午,前往華碩位於台北市八德路的直營店取貨,並將車子停在需換證停車的華山藝文中心停車場;待晚間6時許,取得訂購的電腦後,返回停車場內,先將電腦放置車內,再前往洗手間;不料,待消費者從洗手間出來,走回自己車子時,車窗已遭破壞,車內電腦已不翼而飛,經向該停車場警衛反應時,警衛表示:該停車場並未設置監視器,且汽車失竊與他無關……。等語云云,消費者聞言,為之氣結!   
〈案例三〉   
去年11月23日晚間,消費者於汐止家樂福用餐,並將車停放在該賣場所提供的停車場內,並擬依規定,以在該賣場內的消費額新台幣300元,用以折抵停車兩小時的費用;惟於消費者用餐完畢,欲取車離去時,竟無法打開車門,才發現車鎖已遭他人破壞,車內財物亦悉數遭竊,雖然消費者向賣場反映,但是賣場人員卻要求消費者自行報案處理。而在消費者向警方報案的同時,警方亦同時正在處理同一賣場另一位消費者車內物品失竊案件。最後,待消費者辦完備案手續後,另外又發現消費者放在車上的信用卡,已經一併遭竊,此時消費者急忙欲再辦理信用卡掛失通知,惟為時已晚,消費者失竊的信用卡,已經遭到竊賊持卡在同一賣場內「慷他人之慨」,盜刷了該消費者新台幣7,500元整……。   
☆☆☆   ☆☆☆   ☆☆☆   ☆☆☆   ☆☆☆   
農曆春節漸近,越來越多的民眾,都會選擇到都會地區周邊的大賣場採購年貨,原因是因為大部分的賣場都提供大量的停車位,方便消費前往消費,這種類型的大賣場,提供了讓前往採購的消費者,不用再為了尋找停車位而煩惱,所以近年以來,這種類型的大賣場,可以是使得消費者趨之若鶩,營收節節上昇。但是以上三個大賣場內消費者愛車遭竊或車上財物失竊的案例,卻是屢見不鮮,以致於有消費者近日以來,迭次來電或來文向消基會申訴。發生此種不幸案件,讓原本開開心心的用餐、採購的消費者,卻因為停車管理失當,而發生消費財物失竊的不幸,從消費者安全消費的觀點,消基會難能坐視。   
由上述三個案例來看,大賣場業者對於消費者所遭遇的失竊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的反應,就是處理失當,完全並未起賣場主人應有企業責任;首先是賣場停車場的現場保全和警衛設施(例如監視器或錄影設備),形同虛設,完全沒有防免犯罪(竊案)發生的能力,可說已經破功,整座停車場形同一個製造、誘發犯罪的溫床;而殆消費發現停在車場內的汽車及車上物品遭竊之後,業者竟未能積極協理消費者處理,而僅只消極的要求消費者自行前往警局報案,亦無任何賣場人員陪同!再者,消費者報案後,業者卻未能主動提供相關監視錄影帶予消費者或警方參考,而竟須要消費者在警方配同之下,方始被告提供檢閱,賣場業者,實在未能體諒消費者的心情;再者,業者提供的保全錄影帶,無法作為證據或按圖索驥之參考,形同虛設。   
對於消費者的物品在賣場失竊時有所聞,而業者卻一再以「不提供保管責任」來卸責,也是向為消費者詬病的毛病。消基會認為,大賣場既是營業場所,由其提供給予消費者來場消費時的停車服務,本來即是賣場營業服務行為的一部分,業者本來即應該就停車場的安全,擔負一定的保管責任,而不得逕自認為停車場發生的消費汽車被竊案件,與其無關,置之不理。也就是說,停車場既然是由賣場業者所設置並提供,業者就必須就其設置及管理,負其責任,即應當有法律上的義務,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以防止危害一再發生。   
因此,針對以上三件申訴案例,消基會主張如下:   
對業者   
(1)   依據民法第590條,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   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因此管理者應善盡其注意義務,如業者可注意卻未注意,或有重大的過失,自然要對其重大疏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果賣場所提供之停車場或單獨提供停車之用之停車場,其服務或設施未能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以致於消費者之愛車被竊或被破壞,自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按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應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2)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因此,若某賣場已頻頻發生竊案,業者除應於明顯處張貼告示,提醒消費者如「本停車場經常發生竊案,請勿將貴重物品置放於車內」……等等之外,更應加防?或預防被破壞等措施,以盡企業經營者責任。   
(3)   業者既然提供停車服務,亦應即做好監視系統,尤其要避免死角。在消費者發生汽車、財務遺失時,甚至發生人身安全危害時,才能提供警方監視器的錄影帶畫面,協助破案。   
(4)   除了做好監視系統管理,平時更應加派人員駐守、巡邏,以避免有心人士的覬覦。同時企業經營者應了解,未做好「把關」工作,是應負法律責任,而非由消費者自認倒楣。   

對消費者   
(1)   避免將貴重物品放置於車內。   
(2)   萬一不幸發生停放於停車場的車輛遭竊或車內物品遺失的事件,應儘速報案,由警方進行相關事證的保全,較可保障自身的權益。   
對警方   
應將賣場所設置的停車場或一般停車場,列為社區巡邏的重點之一,特別是時值春節,購物人潮出入頻繁之際,更應列為重點巡查的項目。   

   
   
   
回覆
李俊德 在5/11/2007 4:46:05 PM的回覆:

看法可以多元化,站在消費者保護的觀點,當然是希望餐廳負責。

但實務運作是如何?搞清楚吧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5/11/2007 4:56:56 PM的回覆:
這個案例事實跟90年司法官第2題類似,我記得李俊德講過(債編),講義引了2個實務判決。

有時候不是對錯的問題,是立場的問題。
(這是李俊德常講的一句話,他在課堂上也提到他去幫地政士上課時也常引這類案例事實)
回覆 畢業生 在5/11/2007 8:21:16 PM的回覆:
我也是覺得不太容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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