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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國務費案總統府官員拒出庭 四人裁罰確定
發表人 ann  

發表日期

5/11/2007 7:37:39 PM
發表內容    刑事      》      國務費案總統府官員拒出庭   四人裁罰確定
法源編輯室   /   2007-05-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第五度開庭時,傳喚前總統府秘書長等五位總統府官員作證,但五人請假未到庭,遭法院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各裁罰新台幣三萬元。最高法院昨(十)日撤銷秘書長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裁;其餘四名官員再抗告則遭駁回,裁罰三萬元確定。

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合議庭今(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據檢察官聲請,當庭決議以證人身分傳喚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第二局局長、第二局三科科長、政風處處長、第一科科長等五人,釐清案情。總統府一月十八日函復法院表示,因傳票內容所載待證事項,侵犯總統專屬的「國家機密特權」或有妨礙國家利益之虞,基於尊重憲法及總統職權,無從回覆或提供證言,因此,秘書長等五人請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有不到庭的正當理由。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一月十九日開庭時,認為五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裁罰每人三萬元罰鍰。對此,秘書長以訊問期日當天公務繁忙,且作證事項的監督機關總統府未允許他為證人,不得不就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拒絕作證,依同條第3項提起抗告。另四名官員也以總統府不准許他們到庭作證,無從自行到庭,否則即屬於未奉長官核准擅離職守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第4條及第10條規定,提起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今年二月間認為,秘書長開庭前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項前段具體說明何種公務須親自處理,且應有可調度行程的寬裕時間,沒有不到庭的正當理由。另,公務人員應法院傳喚出庭作證,屬於公法上強制性義務,是否屬於長官監督範圍,長官是否可命令禁止出庭,不無疑問,四名官員抗告理由難以採信,因此,裁定駁回抗告。

經該等人提再抗告,最高法院昨日認為,秘書長主張未到庭理由之一為「執行外交公務」,即代表總統陳水扁陪同帛琉總統雷蒙傑索在高雄訪問,招待外賓須由秘書長接待才符合外交禮儀,但一、二審裁罰就這部分並未審酌是否屬實或為正當理由,因此,原裁定關於秘書長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予以撤銷,應由高等法院更裁,其他再抗告則依同法第412條規定駁回。除秘書長之外,另四名官員各裁罰三萬元即告確定。
回覆 我很忙 在5/12/2007 1:09:07 AM的回覆:
下次直接拘提來就得了

對於給臉不要臉的人,只能用這種方式了.
回覆 總統府 在5/12/2007 3:26:47 PM的回覆:
下次直接拘提來就得了
對於給臉不要臉的人,只能用這種方式了.
............................................................................
縱使拘提,秘書長也不一定會配合

你以為拘提的警員一定打的過隨扈嗎?
   
尊重是不得已阿
回覆 六扇門 在5/12/2007 3:41:00 PM的回覆:
捕快大戰錦衣衛∼看誰贏^^
回覆 臭豆腐 在5/12/2007 7:45:58 PM的回覆:
那是哪方"妨害公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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