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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個小問題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5/12/2007 3:31:15 PM
發表內容 有關93年台大考題,「甲男與乙女68年2月1日結婚•••,甲男與丁女同居生下c女,丁女對乙女施暴,法院以故意殺人未遂判徒刑三年」,丁女沒有繼承權這是當然,但老師說丁女沒有受遺贈的權利,所以也不會發生因為丁女對乙女為上述行為而發生喪失受遺贈權利的問題,請問為何丁女沒有受遺贈的權利。
學生想必有觀念未通之處,請老師撥冗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12/2007 9:04:44 PM的回覆:

不是你錯,是我發生口誤。

因該是文字講義中的描述正確

丁女:沒受遺贈之權利是因§1188準用§1145的結果
回覆 感謝老師 在5/13/2007 11:58:3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讓學生不再疑惑,有時候對很多人來說是小問題,卻是學生的大問題,不問清楚,渾身不舒服,謝謝老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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