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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渴望--補充
發表人 新竹風城  

發表日期

5/15/2007 1:37:42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是我表達不好!我的意思是老師一些講座或光碟資料訊息,可以透過網路公佈,讓我們這些距離遠的學子,可以獲得參與及購買的資訊。我詞意表達不好請李老師多多包涵。

承前問題----老師您說:我可以「擴張應受判決之聲明」
如果一審請求損害額30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擴張訴之聲明請求150萬損害額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若此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二項?

因為學生基本上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所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質上亦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才會有上述疑慮。按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   稱「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應包括「訴之擴張」在內,以免影響   當事人審級利益及簡易程序速審速結之特質。

懇請李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5/15/2007 2:28:39 PM的回覆:
如果一審請求損害額30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擴張訴之聲明請求150萬損害額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若此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二項?
--------------------------------------------------------------------------------
會違反第436條之1第二項

那自己就要檢討為什麼一開始起訴請求的數額與後來主張的數額相差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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