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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定單純繼承
發表人 請問  

發表日期

5/18/2007 3:14:47 PM
發表內容 關於89年司法官第二次考試親屬繼承考題:「•••B於89年6月5日隱匿積極財產中100萬元,嗣於89年7月20日向法院拋棄繼承」
老師的解答是拋棄繼承發生效力,B不為繼承人。
但如果依否定說,不論拋棄繼承的時點,一律發生單純繼承的效果。
如果依折衷說,繼承人尚未拋棄繼承者不得拋棄,已經拋棄繼承者為維護其他繼承人的利益,應解為不回復單純繼承的效果,換言之,拋棄繼承發生效力。在本案例中,B發生法定單純繼承事由時,尚未拋棄繼承,所以其後所為拋棄繼承應不被允許,故B仍應為遺產繼承人。
所以學生認為不論從否定說或折衷說觀點,本案例B所為拋棄繼承均無效,仍為遺產繼承人。
學生的想法有錯否,請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5/18/2007 5:21:38 PM的回覆:
在本案例中,B發生法定單純繼承事由時,尚未拋棄繼承,所以其後所為拋棄繼承應不被允許,故B仍應為遺產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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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說拋棄繼承之時點,是與發生法定單純繼承事由時間點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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