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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股東會及股票的疑問
發表人 揮宏  

發表日期

5/21/2007 12:18:34 PM
發表內容 請問:開股東會可以沒有錄音嗎?我去參加股東會發現既沒有錄音也沒有錄影!

請問:股票可以轉給股東或是董事保管嗎?我發現投資的公司一直把股票集中在一員工身上(具股東身份),當作”庫藏股(!)”。現在那名員工要離職了,公司打算將那些股票轉給一名董事,然後立約說是給那名董事保管。可以這樣子嗎?正確應該是怎麼做才對呢?
回覆 (九0)台財證(三) 在5/21/2007 1:31:32 PM的回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
傳  真:(○二)八七七三四一三四

受文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年參月玖日

發文字號:(九0)台財證(三)第000六二七號

附件:

主旨:為促使股東會順利召開及穩定公司經營,請轉知各上市(櫃)公司及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股東會開會過程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第七條規定予以全程錄音或錄影,且至少保存一年,如有黑道介入股東會召開時,並可報由檢察官偵辦。

二、股東會如發放紀念品,以印製紀念品兌換券發放為宜,不得要求股東於親自出席聯(出席簽到卡)或委託書上蓋妥原留印鑑交付公司後始得領取;公司自行發放紀念品之處所與委託書徵求人徵求場所或受託代理人處所應明顯區分,俾消除投資人疑慮及減少投資人與公司及徵求人間之爭議。

三、股東會使用委託書及相關申報事項請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違反規定者,除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外,倘涉及偽、變造委託書情事者,並應負相關刑事責任。

正本: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會

回覆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 在5/21/2007 1:55:47 PM的回覆: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一)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1次,且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二)規範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議事單位擬訂議事內容,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會議資料如有不足,董事有權請求補足或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

(三)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應包括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並訂明應提董事會討論之事項。

(四)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等情事,公司須於指定之資訊網站公開相關資訊。

(五)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5年。另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應永久保存(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網站)。   
回覆 台灣證交所和櫃買中心 在5/21/2007 1:56:36 PM的回覆:
股東會錄影錄音   (   2005-03-10   )   

  台灣證交所和櫃買中心已發函通知上市櫃公司,入場處設置監視錄影器等,並將錄影資料保存一年;若事先獲悉會有股東干擾會議,也要求上市櫃公司立即與檢調單位聯繫,提供檢調事前蒐證,以利偵辦。

  上市公司舉行股東會時應注意進出會場人員身分,並於股東會入場處設監視錄影,會議全程錄音、錄影,資料至少保存一年。以便未來若涉有不法,作為檢調偵辦的蒐證。

  證期局表示說,設置監視錄影設備、全程錄音、錄影並保存一年的指示,並沒有「強迫性」;但上市櫃公司若認為有必要,可透過這項作法,作為未來檢舉不法人士干擾股東會,移請主管機關、司法檢調單位偵辦的參考依據。
   
回覆 證券交易法 在5/22/2007 9:31:36 AM的回覆:
修正第四十三條增訂第四項,規定股票集中保管之擬制人名義制度,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就集中保管之股票及公司債,得以自己名義登載於股東名簿或公司債存根簿,並使其所保管之股票及公司債於銷除前手或過戶事項更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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