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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一個繼承問題
發表人 小笨蛋  

發表日期

5/21/2007 8:32:34 PM
發表內容 老師在2007親屬繼承講義343頁中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
有專屬性故真正繼承人之繼承人不得行使

但我見林秀雄老師的書中60、61頁所述   
似乎大多數老師都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性質為財產權
得為繼承之標的@@
回覆
李俊德 在5/21/2007 11:44:01 PM的回覆:

這樣怎麼說呢?

一般而言,身分上的財產請求權(例如,贍養費請求權,扶養費請求權),以身分為基礎故屬於專屬權。

本來剩餘財產請求權也是基於這個理念,所以將它定性為專屬權,但林秀雄老師也為文批評,所以這次修正又刪掉了。

繼承回復請求權以繼承人身分為前提,所以應該要定性為專屬權,但一定有人持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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