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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保全代位與撤銷詐害行為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5/26/2007 6:45:01 AM
發表內容 多數債權人保全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
通說認為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係因該訴訟屬於管理處分權數人應共同行使的財產訴訟之故?
還是因為日本訴訟擔當之法理
紛爭解決一回性並兼顧其餘未主張權利債權人之利益

多數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   
對於多數債權人而言通說認為係普通共同訴訟
其所採理由係各個債權人個人關係之原因事實
應各別觀察   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然而   若考慮前述保全代位訴訟係屬固有必有共同訴訟之理由
多數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是否也應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呢?
回覆
李俊德 在5/26/2007 12:45:16 PM的回覆:
多數債權人保全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
------------------------------------------------------------------------
債權人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多數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   
------------------------------------------------------------------------
債權人行使自己之權利

本質上這是關鍵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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