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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
發表人 蔡笨蛋  

發表日期

5/27/2007 9:13:30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不好意思,學生有個問題想請老師撥冗指點一下:
Q:學生阿媽家有塊土地,是大約四十年前向他人承租並於其上蓋有建築物,然沒有租賃契約書面,只有已經死了的老地主偶爾來收個一次租金<收租時,也偶爾開個簡單書面,>,而我們這邊打算用市價跟對方買,只是對方開天價,擺明敲詐!

1.因對方開支散葉,隔了兩代<最近辦好繼承登記>,不確定是否收   藏有那幾十年前的零星收據以證明   租賃契約存在
         (1)如果打算走"時效取得地上權"這條路,則好像會有如何證明"佔有之   初是以地上權之主觀意思為之"的問題,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都有表明一些見解,其態度也不是很明確,
         (2)如果打算走這個方向,那要打行政訴訟比較好還是民事訴訟?
回覆
李俊德 在5/27/2007 10:28:56 PM的回覆:

不用先打官司,找個地政士先去申請辦理時效地上權登記

回覆 蔡笨蛋 在5/27/2007 10:35:3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可是..地政機關的態度聽說不輕易讓人過關..而且好像也會通知對方..結論好像是..大有可能要搞到上法院..如果對方爭執的話...接下來..會不會有前開的問題..不好意思   學生是想把整個流程會遇到的問題想一下..避免措手不及.
回覆
李俊德 在5/27/2007 10:58:13 PM的回覆:

是啊,不輕易過關

所以複習一下,物權中物上請求權中有權占有的第四種狀況

不動產時效完成後,辦理登記完成前的部分吧
回覆 蔡笨蛋 在5/27/2007 11:43:23 PM的回覆:
多謝老師...哈..我會狠狠低複習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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