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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
發表人 蔡笨蛋  

發表日期

5/27/2007 9:23:07 PM
發表內容 承前,
2   .如果不走時效取得地上權,則學生打算走租賃這條路
         因為好像有土地法第103條的適用
      (1)可是,年代久遠,租金也沒有期期皆付,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對已死去的老地主,提存這些年的租金,以免違背土地法103條
   
3因為這間祖厝已經成為我們大家的向心力所在地,大家逢年過節都會回來,週休二日也會回來,目前也尚有人住,我們也有表示誠意要買,結果對方太誇張了!

4請老師指點學生方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27/2007 10:30:25 PM的回覆:

時效取得地上權,先下手為強
回覆 蔡笨蛋 在5/27/2007 10:48:25 PM的回覆:
多謝老師..可是如果真的先下手為強..而有爭執..法院就應逕就有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審理..到時候..好像就會有如何要勝訴的問題.<而關鍵好像就在主觀要件的處理>.學生就會有要不要用這個方式處理這個問題的疑惑..因為租賃權意思跟地上權意思是不相容的,.如果這疑惑是個問題,可不可以請老師幫學生評估一下?
如果這疑惑不該存在..也可不可以點破學生一下,?
   感恩啊!
回覆
李俊德 在5/27/2007 11:18:50 PM的回覆:
不用太多評估

用最狠的地上權取得去打官司,法官勸諭和解時,再退一步同意租賃,不是比較好。
回覆 蔡笨蛋 在5/27/2007 11:41:52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這招真是帥氣....晚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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