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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親屬法收養修正之文義解釋疑義
發表人 頭大  

發表日期

5/28/2007 11:04:41 AM
發表內容 因為無法在網路上找到修法理由,對某些條文實在有看沒有懂(法學功力欠缺?或立法技術拙劣?)!所以煩請老師看學生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

988-1
Ⅰ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Ⅱ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Ⅲ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Ⅳ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Ⅴ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Ⅵ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1076-1
Ⅰ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Ⅱ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得不經法院認可)。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Ⅲ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1076-2
Ⅰ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Ⅱ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Ⅲ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1079
Ⅰ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Ⅱ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

依1079條規定,收養原則應以書面(要式)且須經法院認可,但依新修法增訂1076-1第2項及1076-2第3項的規定對照,是否可以這樣說:

Q1
1076-1第2項的規定,是否只要作成書面並經公證,即無需再向法院聲請認可(排除國家公權力之介入)?

Q2
若子女未滿20歲時被收養,被收養者父母雙方均同意時,依1076-2第3項的「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所以無需依1076-1第2項作成書面並經公證,那麼但書的規定是否一併排除呢(即指也不須經法院認可)?還是該第3項只排除第2項的本文適用而不排除但書?

另外,第3項規定很奇怪,收養已成年子女的程序反而比未年成子女麻煩,不是未成年子女更應該加以保護,等看看修法理由才知道了。

Q3
988-1第3項的後段:「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的用語實在難以理解,學生「幻想」了兩個例子,不曉得是否就是後段所指的情形?

1.撤銷兩願離婚登記:
前婚雙方當事人雖有公開儀式和兩人以上證人,但其誤以為結婚一定要登記才有效,加上也不想在一起了,遂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後來一方發現登記是新法規定,遂去撤銷兩願離婚登記,但另一方卻已經再婚了,此時前婚雖然復活,但依988-1第1項的規定,前婚「視為消滅」

2.廢棄離婚判決確定:

妻誤以為夫在海外包二奶(實則夫係臨時決意在非洲行醫),妻遂提起離婚之訴勝訴確定後再與他人結婚,夫回國後提起撤銷離婚判決之訴勝訴確定。但妻與後婚之夫皆係善意無過失。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28/2007 1:12:56 PM的回覆:
Q3
988-1第3項的後段:「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的用語實在難以理解,學生「幻想」了兩個例子,不曉得是否就是後段所指的情形?

1.撤銷兩願離婚登記:
前婚雙方當事人雖有公開儀式和兩人以上證人,但其誤以為結婚一定要登記才有效,加上也不想在一起了,遂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後來一方發現登記是新法規定,遂去撤銷兩願離婚登記,但另一方卻已經再婚了,此時前婚雖然復活,但依988-1第1項的規定,前婚「視為消滅」

2.廢棄離婚判決確定:

妻誤以為夫在海外包二奶(實則夫係臨時決意在非洲行醫),妻遂提起離婚之訴勝訴確定後再與他人結婚,夫回國後提起撤銷離婚判決之訴勝訴確定。但妻與後婚之夫皆係善意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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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釋字552的二種狀況
回覆
李俊德 在5/28/2007 1:14:33 PM的回覆:

其餘的,到下載區下載修法理由,自己參照。
回覆 頭大 在5/28/2007 1:40:1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覆

沒注意到下載區已經有修正理由了,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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