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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旅行支票是否為我國票據法之上『支票』
發表人 小志  

發表日期

5/28/2007 6:52:44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票據法函授第一堂後段曾提到旅行支票,你說旅行支票為支票。這句話學生有點疑惑?因學生看到最高法院87年台上578號判決提到似乎認為旅行支票非屬票據法上之支票...
請教老師謝謝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號
按美金旅行支票性質與一般支票有異,應屬無記名證券,依國際商務協定(ICC   )及國際慣例,視為流通現金,一旦發行,即與現金無異,發行銀行不問任何理由,均不得中途撤回。
回覆
李俊德 在5/28/2007 10:33:11 PM的回覆:

我覺得那是認定發票人之角度上的差異

這個判決以旅行支票的發行銀行為發票人作出發,認定旅行支票為無記名證券,不得撤銷。

可是我覺得旅行支票很像「台支」(台灣銀行為付款人),消費者是發票人,商店是執票人(不是每家商店都願意收旅行支票,美國以外的許多地域根本無法使用,跟美金差很多),美國或花旗銀行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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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參考看看
回覆 小志 在5/29/2007 11:59:21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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