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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問題
發表人 yy  

發表日期

5/30/2007 9:37:50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關於代位權,若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特定物,但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而符合代位權要件時:
效果在李老師書上寫的是:否定債權人可以獨享其利益。(p10)
但是邱師債總(下)p482樹狀圖,上寫是行使債權人獨享利益。且p491第一行也是。

我已經想了好久..   是兩位老師講的東西或情況不同嗎?
回覆
李俊德 在5/30/2007 6:46:20 PM的回覆:

其實應該沒有不同

給付特定物債權之代位行使時,如果無其他債權人主張權利,當然由行使債權人獨享該利益。

但如果有其他債權人亦主張權利,例如,該特定物或給付特定物之債權遭假扣押,..............接下去(強制執行法的問題了),還能由行使債權人獨享該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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