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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於民訴56條第1款的疑問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6/2/2007 5:42:38 PM
發表內容 有個民訴的疑問...請教老師

因為是必要共同訴訟

所以當事人的訴訟實施權受到限制

而民訴第56條第一款後段提及<不利的部分...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全體>是否包括提出的那個當事人呢?

舉例來說:

甲告      乙丙丁      三人

法院判甲勝訴

但乙卻聲明表示....放棄上訴

依民訴56條第1款的規定

對於丙丁      必然不生效力

但對於乙而言呢?是否對乙也不生效力呢?

請教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2007 8:27:24 PM的回覆:
但對於乙而言呢?是否對乙也不生效力呢?
--------------------------------------------------------------------------------
重要嗎?

只要確定這個行為沒有效果就行了
回覆 原po 在6/2/2007 8:45:01 PM的回覆:
我的疑問是

乙是否能成功的捨棄上訴?
回覆
李俊德 在6/2/2007 9:22:56 PM的回覆:

你的前提: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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