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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切結的法律性質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6/3/2007 9:58:53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個行政法的問題:
甲在申請老農津貼時,申請書要求甲切結「如不符合資格而領取本津貼,其溢領之金額願意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負責繳還。」則該「切結」之性質為何?
我在吳庚老師的書上看到相關內容,大意為:實務上在行政處分主要內容外附加附款,多要求申請人提出書面承諾(通常稱切結書),再作成授益處分,則該切結書所保證之事項可以「準負擔附款」之性質視之。
那麼上述老農津貼的例子,其切結的內容,是否也可解為「準負擔附款」?或是應該有其他的解釋?
謝謝老師的回答!
回覆 小笨豬 在6/4/2007 9:07:27 AM的回覆: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所以該切結書的內容似乎只是重複法律已經明白規定的義務內容,當事人並不是因為簽了切結書才發生該等義務,所以最多是假負擔吧
回覆
李俊德 在6/4/2007 2:15:11 PM的回覆:
那麼上述老農津貼的例子,其切結的內容,是否也可解為「準負擔附款」?或是應該有其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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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者均作如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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