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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法修正初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6/5/2007 12:18:39 PM
發表內容 2007-06-05╱自由時報╱第A05版╱話題新聞╱彭顯鈞         
      
刑訴法修正初審 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院司法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當事人提出上訴,「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為減低訟源,司法院、行政院的草案中,於刑訴法第三六一條增訂,上訴者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以新事實、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之理由」。

  該草案受到朝野立委抨擊,民進黨立委尤清認為,上訴是人民的訴訟權,要求敘述理由是剝奪其訴訟權,司法院不能為了減輕法院負擔,侵犯人民的上訴權。台聯立委郭林勇認為,支持上訴者須敘明理由,但反對「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之理由」等文字。

  經協調,修正草案明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明訂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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