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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1153條第1、2項及民法第1172條、民法第280條及281條之迷失[請老師協助回答,謝謝]
發表人 明穎  

發表日期

6/5/2007 9:32:28 PM
發表內容 1.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享有之「債權」是否得於尚「未」遺產   分割前向其他之繼承人依民法115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按應繼分之比例分擔之?
2.若繼承人其中一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代被繼承人清償對非繼承人所之欠之債務,返還該債務之繼承人得否於遺產尚「未」分割前向其它繼承人主張民法第1153條第1項、第280條及281條或民法第115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償還各自應分擔之部分?
答:管見認為:
第1題: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乃屬債務繼承之對外關係,而民法第1153條第2項係屬債務繼承之對內關係,若繼承人欲對其它繼承人主張對被繼承人所享有之債權應依民法第1153條第2項及民法第1172條反面解釋之規定於「遺產分割時」主張,不得於遺產尚未分割時主張,否則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逕以判決駁回。
第2題:代被繼承人清償對非繼承人之債務之繼承人應享有原債權人得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之規定權利,不應代為清償而剝奪該原債權人所原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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