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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關於新修正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
發表人 elle  

發表日期

6/5/2007 9:54:39 PM
發表內容 老師
請問一下
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   仍有適用>
這樣的規定是說
修正前雙方當事人若非雙方均為善意且無過失而與有婚姻之一方結婚者即會構成重婚,
,而依釋字第五五二號,再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前,若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      此種重婚在釋字五五二號解釋後仍為有效
所以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所溯及的重婚是否應是從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後至新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開始適用後
期間之重婚?

對施行細則的規定不太了解,麻煩老師解答
回覆
李俊德 在6/5/2007 10:32:18 PM的回覆:
委員葉宜津等33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係善意無過失者,後婚仍為有效,依大法官會議552號解釋,其情形適用於修正前之重婚者。
-------------------------------------------------------------------------------
將釋字552號解釋意旨明文化而已
回覆 pig 在6/6/2007 7:26:51 AM的回覆:
綜合釋字362,552,及新修988,988-1,施行細則4-1第2項,

學生的理解如下,不知是否正確:

1.91/12/12以前,
僅重婚之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前後婚均有效,但後婚之重婚相對人或前婚之重婚者他方,得依第1052第1項第1款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釋字362,552)

2.91/12/13~96/5/24,
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前後婚均有效;惟後婚之重婚相對人或前婚之重婚者他方,仍得依第1052第1項第1款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釋字552,施行細則4-1第2項;因施行細則無特別規定,不適用新修988-1)

3.96/5/25以後,
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始有效,且前婚自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並準用離婚之效力(新修988-1)
回覆 小彥彥 在6/6/2007 11:42:14 PM的回覆:
如果按施行細則規定的話   ,988是全部朔及適用,而且不區分時間點,那王永慶的小老婆們   ,她們的婚姻在施行後不就是無效了?
回覆
李俊德 在6/7/2007 2:28:23 AM的回覆:
1.91/12/12以前,
僅重婚之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前後婚均有效,但後婚之重婚相對人或前婚之重婚者他方,得依第1052第1項第1款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釋字362,552)

2.91/12/13~96/5/24,
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前後婚均有效;惟後婚之重婚相對人或前婚之重婚者他方,仍得依第1052第1項第1款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釋字552,施行細則4-1第2項;因施行細則無特別規定,不適用新修988-1)
-------------------------------------------------------------------------------
我贊成你的看法

只不過我認為新修988-1不須施行細則特別規定範應該能夠發揮解消前婚之效果。

因為988-1的立法意旨,就是不要在74年以後有任何一夫二妻或一妻二夫此種重複的有效婚姻存在,所以選擇解消有名無實的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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